“我也想不到事情会这么严重,是我把自己推进了牢里”王某一脸忏悔,早已没有了当日的轻松与自在。景宁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获罪,判处王某最终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王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景宁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向吴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6251元。在赔付了1000元人民币后就未缴纳赔付。申请人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王某仍屡次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鉴于王某拒不申报财产又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该院对王某进行司法拘留15日。 然而王某仍毫无悔意,2010年10月18日,王某又因未归还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息共计68184.62元人民币,被景宁法院判处偿还欠款。判决生效后至本案发生前一直未缴纳赔付。 2013年12月,经申请人举报发现王某下落且有可执行财产,经法院对王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还隐瞒个人财产。法院决定,对王某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收到景宁法院财产申报令后,王某对其财产未如实进行申报,被告人王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