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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畲族传统文化的现代传承和法律保护的调研
时间:2013-07-30  来源:景宁县人民法院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课题组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既要让人民过上殷实富足的物质生活,又要让人民享有健康丰富的文化生活。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畲族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她凝聚着畲族人民自强不息的精神追求和历久弥新的精神财富,是畲族人民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支撑。作为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景宁这片土地上凝聚着深厚的畲族传统文化。在国家民族政策的泽被下,景宁的畲族传统文化有着良好的传承和发展。特别是2008516,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浙委〔200853号文件——《关于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使景宁成为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作为扶持景宁发展的一个主要目标后,景宁的畲族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进入了一个黄金时期。通过近年来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成效显著,并得到省委有关领导的高度肯定。 当然,和所有的传统文化一样,在不断推进的现代化进程中,畲族传统文化也不可避免要遭遇一些困扰。

为此,根据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要求,为保障县委“生态立县、产业兴县、文化名县”发展战略的实施,县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我县畲族传统文化的现代传承和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开展调研。调研组走访了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民宗局、博物馆、郑坑乡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在吴布村、双后岗村、周湖村等畲族村进行了实地调查,拜访了部分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分别在两所民族文化传承学校景宁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开展了抽样问卷调查研究了有关文件资料,召开了由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对我县畲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的概况、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可行性建议,形成如下报告。

一、畲族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的现状。

(一)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传承保护机制已经形成。

一直以来,景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畲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特别是近年来,更是把畲族文化的保护和繁荣发展提升到地区发展的战略高度。如:县六次党代会提出了“创畲乡生态优势,建风情旅游名城”战略、 县七次党代会提出的“一三四八”战略中“打造中国畲乡”的定位、“畲乡风情名县”的方针。特别是县八次党代会提出的“三县并举”战略,直接把“文化名县”与生态立县、产业强县并驾齐驱。景宁县还制定了《“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建设纲要(2008-2012)》,设立科级事业单位“建设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办公室”。全面实施“畲族文化氛围工程、畲族文化产业工程、畲族文化保护工程”三大工程。全县畲族文化传承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主导下,全民广泛参与,有序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2010 730 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批准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自治县的县、乡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自治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义务。

(二)现代传承模式逐渐兴起。

1、建成畲族文化中心。景宁县畲族文化中心总占地面积26500平方米,由畲族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三部分组成,集民族艺术培训、文艺民俗展演、文化休闲娱乐、创作研究、文化经营性活动诸功能于一体的。中心的畲族博物馆已于2012325正式开馆,免费向市民开放。畲族博物馆展厅面积1500余平方米,收有畲族各个时代流传下来的历史文物1400余件,展示了畲族的历史文化、风俗信仰、生产生活、环境聚居、饮食服饰及歌舞等,是人们了解畲族人文历史和传统文化的重要窗口。

在一些地方,还有乡镇政府和民间人士建起的各种展馆,展示本地方的畲族文化。鹤溪镇、大均乡、深垟村都建起了乡村级的民间民俗陈列馆,郑坑乡建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收有来自各自地方的各种藏品。

2、建立全国首个畲族文化数据库。畲族文化数据库由畲族文化文献库、实物图片库和视频库三部分组成。其中既有畲族文化研究的论文、史话、神话传说、工艺、风情等文献资料,又有反映畲族风情、服饰、舞蹈、医药、农具、建筑等生产生活的实物图片和视资料。畲族文化数据库既实现了一些频危文化现象的传承、保存,也方便了研究畲族文化的学者及广大畲族文化爱好者的查阅。实现了畲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数字化。

3、“活态传承”全面启动。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建成环敕木山畲族原生态保护区和打造20个民族特色村,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 “活态传承”示范区。环敕木山畲族原生态保护区和吴布畲族服饰、双后降畲族民歌等4个“活态传承”示范村建设已经开展。

三)法律保护和政策保护相得益彰。

1、运用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于2010101正式颁布实施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范围、保护与管理、认定与传承、研究与利用、奖励与处罚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2、制定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办法》,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专利申请,对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分别予以奖励,以行政手段调动社会对传统文化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积极性。根据调研组从县科技局了解的情况,目前全县已有68件畲族民间技艺产品申请专利,其中有54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门类涉及畲族银饰、畲族服装、畲族彩带等。

 3、推行一系列传承保护政策。县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畲乡文化建设的决定》、《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实行畲族服饰日工作制度,对机关单位副科级以上畲族干部,要求每周一及重要节日穿戴畲族服饰上班;要求县城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在地方电视台开设《畲语新闻》、《畲山风》栏目;等等。

(四)一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1、一批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通过畲族文化资源调查,抢救了一批畲族特色文物。收集整理畲族文化遗产等文字资料230多万字,抢救畲族文物遗物1100多件,征集有关畲族书籍200多册,整理、记录、归档畲族宗谱20多本。同时修复、修建了一批畲族文化古迹。如孔庙、金丘蓝氏宗祠、王畈雷氏宗祠以及东坑畲桥、大亦坑廊桥、高演环胜桥等特色廊桥。

2、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一批具有民族个性,反映畲族群众生产生活形式的传统文化现形式被成功申报了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畲族民歌”、“畲族三月三”成功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它省级名录19项,市级名录33项,县级名录79项。与此同时,培养出一批畲族文化传承人。全县已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国家级1人,省级13人,市级22人,县级32人。设立了《畲族民歌》等17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在县民族中学、民族小学设立畲族艺术传承学校,在县职业中学设立畲族艺术学校。命名了本县第一批民间艺术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使景宁成为浙江省首批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综合试点县之一。

表一:景宁县市级以上各个名录下的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序号

名录

类型

名称

1

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民间音乐

畲族民歌

2

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俗

畲族三月三

3

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民间表演艺术类

畲族民歌

民俗风情类

畲族祭祀仪式

4

第二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传统戏剧

(英川)菇民戏

杂技与竞技

问凳(稳凳)

传统手工技艺

畲族彩带编织技艺

民俗

畲族三月三

畲族婚俗

5

第三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民间文学

畲语

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

赶野猪、操石磉

民俗

畲族服饰、抢猪节、菇民习俗

6

第四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传统舞蹈

鱼灯舞(九龙鱼灯)

传统体育

菇名防身术

传统技艺

大漈罐制作技艺、编粱木拱桥营造技艺、香菇砍花法技艺、惠明茶手工制作技艺

7

第一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间音乐

畲族民歌

传统戏剧

英川菇民戏

杂技与竞技

操石磉

问凳(稳凳)

传统手工技艺

畲族彩带编织技艺

惠明茶手工制作技艺

香菇砍花法技艺

民俗

 

畲族服饰

畲族祭祀仪式

畲族婚俗

畲族三月三

8

第二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族语言

畲语

民间文学

马天仙传说

生产商贸习俗

菇民习俗

民间手工技艺

 

畲族头饰制作技艺

黑木耳栽培

大际罐制作技艺

岁时节令

抢猪节

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

赶野猪

传统医药

畲医畲药

9

第三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间文学

高皇歌

传统手工技艺

锡器打制技艺、风炉烧造技艺

民俗

成丁礼

10

第三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

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

畲族操杠

11

第四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间舞蹈

九龙鱼灯

传统戏剧

景宁木偶戏

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

摇锅

传统医药

畲医正骨疗法

传统技艺

黄粿制作技艺

民俗

炼火

12

第五批丽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民俗

马天仙信仰、畲族年俗

注:本表数据来自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民族节庆活动成弘扬传统文化大平台。

举办民族节庆活动是景宁传承保护畲族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举措。目前已经成功举办4届畲乡风情节、9届“中国畲乡三月三”节庆活动。每年一届的“中国畲乡三月三”节庆活动已经具有较大影响力,成为畲族文化交流的大平台。同时也是宣传弘扬畲族文化的最佳途径。每年在“三月三”节庆活动期间,神奇的畲族文化都会吸引各路媒体聚焦,中央电视台《乡村大世界》、《激情广场》等品牌栏目以及浙江卫视都曾有录制播出。其它大型的节庆活动还有中国畲族民歌节、中国畲族民间传统体育节、中国畲族民歌艺术节、中华畲族服饰设计大赛。

表二:目前止景宁畲族自治县政府举办的较大节庆活动及次数

节庆活动名称

举办届数

畲乡风情节

4

中国畲乡三月三

9

中国畲族民歌艺术节

3

中华畲族服饰设计大赛

3

中国畲族民间传统体育节

6

(六)传统文化产业化开发已经兴起。

1、畲族风情旅游产业是当地旅游业的重头戏,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个强力引擎。按照“神奇畲乡、秀美山水、休闲胜地”的地域文化旅游发展定位,把畲族文化有机融入旅游业,开发出一批畲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景点,吸引游客观光体验。浓郁的民族文化既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又扩大了畲族文化的影响力,促进了畲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目前已经成功创建了大均“畲乡之窗”和“云中大漈”两个国家AAAA级景区,并启动了环敕木山畲族风情省级旅游度假区、西汇民族风情度假村等项目规划建设。景宁畲族风情旅游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2011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240.02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0.01亿元,首次突破十亿元大关。因此景宁也先后获得“中国国际旅游文化目的地”、“中国最佳民族风情旅游名县”、“中华最佳文化生态旅游胜地”等称号。

2、畲族工艺品等产业快速起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规模畲族工艺品、服饰、畲药生产销售的企业。研究制定了《畲族银饰生产标准》,结束了畲族银饰产品无标生产的历史。2011年龙凤服饰有限公司还被列为畲族服饰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民族编织工艺业就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经过政府的培育,目前已经初具规模,其中畲族妇女蓝延兰编织的畲族彩带在浙江民间艺术展上获得特别金奖。畲族服饰文化传人黄金美,依托自已创办的服装设计室,开展畲族服饰定制生意。

(七)民族文化研究与对外界交流明显加强。

为了更好地挖掘、整理、保护、研究畲族传统文化和畲乡地方特色文化,景宁专门成立了畲族文化研究会,并聘请中央民族大学施联朱教授为顾问,加强了对畲族文化的学术研究。编撰了一批畲族文化丛书,为畲族文化研究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参考文献。这些丛书有《景宁畲族语言简本》、《畲族民歌集》、《景宁古畲语读本》、《景宁畲族百年实录》、《景宁畲族风俗》、畲族民歌集——《布谷闹春》等。大型畲族风情歌舞《千年山哈》是畲族文化研究挖掘的代表性成果,在刚刚落幕的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中获得金奖。舞蹈《畲寨夏夜》、《木拍灵刀舞》获省、市两级大奖;少儿舞蹈《畲娃球梦》荣获“第五届全国校园春节联欢会”一等奖、“浙江省群星奖”。

在注重研究的同时,景宁也有意识的加强了与其它地区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组建了浙江省畲族民间艺术团,与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福建省等多地都有交流活动。

(八)民间畲族文化表演团体出现。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在东坑镇深洋村有一个村民们自发组成的畲族文化艺术团。团里的成员都是村里的农民,平时各自做自己的事情,有演出时,则自觉集结,就是演员。他们没有政府的经费资助,完全独立经营。虽然他们的演出并不多,但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畲族文化表现形式,我们认为应该受到关注。这种现象反映出,有些民间人士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畲族传统文化的价值。

三、存在的问题

(一)畲民的保护意识问题。

近年来,在全县加强畲族传统文化保护大环境影响下,畲族群众对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有所增强,但整体的保护意识还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层次。

1、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认识不足。还有相当部分群众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认识不足,没有主动传承和保护的意识。调研组在郑坑乡走访时,乡里领导向我们提出了村民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在吴布畲族村,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畲族服饰)传承人,77岁的雷一彩老人也说到,对于唱山歌、织彩带,现在村里年轻人都不愿意学,虽然她愿意传授,也苦于没有学徒。村里除了廖廖几位老人穿戴民族服饰外,几乎看不到其他人有穿戴。就像雷一彩老人一家,虽然全家都是畲族人,也只有他一人穿戴民族服饰。这个情况和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也基本一致,有70%畲族受调查者从来不穿戴民族服饰,30%的畲族受调查者只在节庆时候才穿戴。

2、对保护的内容认识不全面。比如,对一些祖传的物件,一般畲民都会知道保留。但对于一些生产生活方式方面的东西可能就没有那么强的意识。有的村民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把传统样式的老屋给拆了,原地建起小洋楼。而在民族村寨文化发展中偏重有形建设,对文化内涵的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比如周湖畲族村的雷主任在谈及该村民族文化建设时,介绍了该村统一将村里的房屋外墙刷上畲族彩带图案,计划在村里树起四根带有畲族四姓灯笼的桅杆,而没有任何提及如何让畲族山歌、民俗等传统文化在畲民生活中的更好地流传和发展。

3、缺乏保护主体观念。不少畲民会认为,对这些传统文化的的保护是政府的事情,是政府要他们来保护。没有普遍形成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豪感和主体意识,没有真正从民族意识上认识到对自己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是作为民族每一分子应有的担当。

(二)文化生态和传承队伍问题

1、文化生态已然改变。畲族传统文化源于畲族人民长期的农耕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畲族人民的生活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畲族传统文化赖以生存的原有文化生态已经悄然改变。(1)作为传承主体的畲族青年大量外流。畲族农村的青年一代是畲族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的主力军,但已经不满足于农村现状的畲族年轻一代,纷纷走出畲族村寨,进入城市打工或创业,造成传统文化面临整体性的传承危机。(2)畲族人民生产生活方式被主流化。在现代化的进程中,畲族人民走出大山,改变了不与外族通婚的风俗,通过与外族通婚,接受外来文化,他们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都与祖辈们不同,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已经与主流社会几乎没有什么差别。比如,在今天,大量的畲族青年都走进了城市或追求现代、时尚的观念,他们的婚礼不再喜欢像父辈们那样,按照传统的畲族婚俗来举行,而是和流行的婚礼一样,请婚庆,披婚纱,坐轿车,在大酒店里举办。当然畲族人民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但因此畲族婚嫁的民俗也就面临着失去传承下去的最佳土壤,传统的家传、师传等传承方式的作用也大为削弱。(3)一些承载畲族传统文化的物质文化遗产在逐渐消失。根据今年4月结束的第三次文物普查结果显示,近年来,已经有6处不可移动文物消失,其中包括一处畲族古民居。这些消失的文物有自然损害的原因,也有城镇开发、乡村建设中被拆除的。

2、传承后继乏人。随着时间的流逝,那些掌握畲族特色技艺的老人越来越少,而年轻一代又普遍不愿去学习,一些传统技艺出现人在艺在,人亡艺绝,传承人青黄不接的现象。我们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了解到的资料显示,我县唯一一位国家非遗项目传承人蓝陈启大妈已经81岁,在省级非遗项目的传承人中已经有3人过世,超过70岁的占44.45%。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传承,一些畲族传统文化就频临灭失的危机。比如畲族山歌,本来是畲族人民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是最平常不过的生活现象。但在今天,会唱山歌的人也并不多。在吴布畲族村,我们了解到,也只是几位老人会唱,对于中青年一代很少会唱了。对更小的少年一代,我们在县民族中学抽样调查的结果是,畲族学生中:70%的不会唱,30%会一点;汉族学生中:5.4%的会唱,75.68%不会唱,18.92%会一点。

(三)商业开发与文化保护问题。

对传统文化的商业开发并不等于是文化保护。对传统文化的商业开发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这种商业开发常以另一个暧昧词眼出现,那就是所谓的“生产性保护”。诚然,对非遗项目进行成功的商业开发,可以为地方经济带来效益,比如我县的省级非遗项目畲族婚俗的开发,已经成为不少旅游景点重头戏,吸引了不少游客,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可以说这是一个成功的非遗商业开发案例,但这种商业上的成功,是否就是保护畲族婚俗这项非遗的成功呢?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高小康教授认为,“不能简单地判定产业开发的成功究竟能否算作是非遗保护的成功。”[1]因为非遗项目保护的精神是保护文化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保护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对于民俗文化类型的非遗项目,当它变成一种商业性质的演出后,那么这种民俗本身具有的传统文化内涵就已经被剥离,因为它脱离了传统文化的鲜活的生活根基,充其量只能是一种伪民俗。这种商业开发可能对传统民俗起到了宣传作用,但这一定不是对这种民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比如县外有的地方把作为民间祭祀活动内容的傩祭搬进剧院给游客演出,对民间祭祀活动的这种商业化处理,因其中的民间信仰和乡土意义背景被剥离,这些活动就变成了水平低下、内容粗陋浅俗的表演,已经失去了非遗的文化价值。高小康教授认为,这种背离传统文化意义的传播活动,对非遗的传播是非常不利的。

(三)保护政策的实施困境问题。

为了保护畲族传统文化,县委县政府出台了不少政策,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些政策并没有被一以贯之的执行,在实施中遭遇困境。比如:按照畲族服饰日工作制度,机关单位副科级以上畲族干部,每周一及重要节日都应穿戴畲族服饰上班,但现在已经很少有人能坚持,大部分人都只是到每年三月三的时候才会穿戴。县城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的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只有几家较大酒店按制度穿戴,很多服务业和单位都没有很好落实。又如虽然我们开发了乡土教材,要求畲语进课堂,但迫于升学、教育评价制度等等各方面的原因,乡土教材的教学计划在具体的执行中大打折扣。我们了解到郑坑乡校有把畲族棍术、剪纸做为学生体育课内容进行教学,还有个别学校有请过像蓝陈启这样的畲族歌手给学生教过畲族山歌,但基本没能持久开展。民族小学曾经编写了《我爱畲乡》的义务教育读本,但并没有坚持印发和传授,也没有在全县得以持续推广。现在只能在一些老师们自己编写的教案中,作为景宁概况的介绍,有提及一些畲族的小知识。基本上学校并没有认真开展畲族乡土教材的教学。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认为从学校里有学到畲族传统文化知识的占37.23%,认为没有学到的人占14.89%,认为学到很少的人占47.87%。这组数据可以看出我们的校园传承效果并不理想。

(四)法律保护的问题。

1、国家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地方立法有待细化。从立法上看,在国家层面上,现行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还存在立法缺失的情况,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还有待明确。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以及其它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构成的,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个法律体系还有一些不够健全的地方,比如对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手段,国家还没有对它的设立条件、管理方式手段等作出规范,使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在一种无法可依的背景下进行。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别法,在具体适用上,怎样处理于同样有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的诸如《知识产权法》、《文物保护法》等其它法律之间的关系,都有待明确。

在地方层面上,我县已经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前就制定了《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为我县的畲族传统文化保护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由于一些新情况的出现,原来的有些保护手段已经缺乏可操作性,对保护传统文化和文化产业开发的关系如何处理,条例规定的比较原则笼统,措施还不够明晰。

2、相关民事权利保护意识薄弱。由于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知识了解欠缺,大部分群众还没有形成对传统文化民事权利主动寻求法律保护的意识。虽然我县出台了政策鼓励,但这种鼓励也仅限于个别领域的权利。鼓励固然是必要的,但在群众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意识更低的情况下,这并不能充分保证群众都能去积极去寻求有关民事权利权利的法律保护。比如在商标权方面,我们在中国商标网查询了“山哈”商标的注册情况,发现有11条记录,景宁人申请的有5条,而其中2条已经无效,仅涉及酒、装饰品、服装3个类别。其它杭州日报申请了1条、临安市申请了2条、文成县申请了2条、松阳县申请了1条。随着我县畲族文化保护和宣传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其成效将日益明显,影响力也将不断扩大,特别像《千年山哈》这类经典畲族文化成果的成功,必将提升像“山哈”这类具有畲族特色商标的价值。如果我们没足够的前瞻意识,那么我们的努力付出,就可能落个为他人做嫁衣。

四、对策和建议

(一)、唤起“文化自觉”[2],增强畲族群众的文化自信,提高畲族传统文化保护的主动性。

传承和保护畲族传统文化的最根本的力量是广大的畲族人民。由于历史的原因,畲族人民长期以来处于一种文化自卑的状态。近年,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畲族群众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已经发生根本的改变,畲族群众的文化自卑正在减弱,文化自信正在逐步确立。要有意识地引导畲族群众正确的看待自己的传统文化和外界文化,加快树立起文化自信。有了对自己民族文化的自信,才能在与外界文化的交流中不会轻易的被改变,才有保持自己文化的坚定。当然畲族群众有选择自己生产生活的方式,有选择自己文化的自由,但是这种选择应该是建立在对本民族文化的正确认识,也就是费孝通先生说的“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有的特色和发展趋势之上的主动选择,而不是盲目的、无意识的被改变。在全球化时代,畲族传统文化不可能在封闭的环境中成才,只有让畲族群众形成文化自觉,建立文化自信,才能主动、正确地处理与外来文化的影响,才能有意识的保持自己的文化坚守,并主动的保护并传承下去。这是畲族传统文化传承和保护的根基所在。内源式发展才是畲族文化发展的基本动力,所有来自外部的助推力都应通过内因在发展中发挥作用。

(二)、树立科学的保护理念,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1、要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原则。从各地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情况看,对文化保护的动机往往不仅是纯粹地文化本身,而常有经济得利益、政绩冲动等因素。我县在保护畲族传统文化中,应该坚持保护文化多样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根本目的,坚守“合理利用”的底线。我们可以合理利用畲族传统文化的魅力,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吸引力,但决不能因过度的追逐市场效益,而牺牲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在处理开发和保护的关系上,应该把保护放在首位,开发要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之上。不能片面的认为,保护畲族传统文化就是为了推进旅游,就是为了产业开发。或者简单把民族文化产业开发等同于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作为旅游表演项目的民俗,它只是有民族文化的形式,但却没有民族文化的内涵,它本身并不是文化。不能认为在旅游项目进行一些传统文化的表演就是在保护畲族文化。

2、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原则。我县正在建设环敕木山畲族原生态保护区和打造20个民族特色村,作为一种整体保护,这是对畲族传统文化很好的保护形式。但在建设中应该有明晰的思路,不能跑偏。乌丙安教授总结了各地生态保护区建设中的主要问题有四,我们在此转述,以作前车之鉴。一是没有把对非遗实行区域整体保护放在保护区建设的核心地位;二是完全以开发经营旅游产业为目的,把非遗项目作为文化旅游热点项目推进旅游开发市场;三是没有按照《非遗法》第三十七条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规定进行,而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对非遗保护项目进行大规模的产业开发;四是对扎实做好非遗整体保护缺乏热情和兴趣,热衷于“打造”保护区的文化品牌,追求品牌创意产业效应。[3]

3、加强对民间畲族文化团体的服务和引导。对一些民间自发组成的畲族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要提供服务,二要进行引导。在服务方面,可以帮助联系、搜集一些表演信息,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演出机会,扩大影响力;也可以对表演给予适当的技术指导,提高节目的品质。另一方面要对表演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引导、审核,确保这些民间团体展示的是真正的、健康的畲族文化,而不是假冒伪劣的民族文化,不致出现对畲族传统文化进肆意歪曲,损害畲族传统文化声誉的情形。

4、城乡开发建设中要重视传统文化保护。在城镇开发和乡村建设中,有关部门要增强传统文化保护的意识。对一些承载传统文化的不可移动文物,不要轻易去损坏、拆除,而应尽可能给予保存。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根据文物保护需要,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公安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起各自承担的文物保护职责。

(三)加强传承保护规律研究,建立传承保护长效机制。

1、制定畲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长期规划。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因其特殊性,有其自身的规律,要加强对这种规律的研究,在制定传承保护政策中自觉遵循民族文化发展规律,我们的保护措施才能更加有效。作为全国唯一的畲族自治县,对畲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建立起长期保护规划,《“全国畲族文化发展基地”建设纲要(2008-2012)》的实施期间即将完毕,应该尽快着手研究并制定出台新时期的畲族文化建设规划。

2、要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传承保护机制。首先要建立政府主导,文化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工作机制;其次要坚持传承发展和弘扬创新相结合,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加强传统文化产业化开发探索,在合理利用的限度内,建立和完善畲族传统文化保护保存的良好循环机制;再次要加强对传承保护队伍的建设,在充分发挥非遗传承人作用的同时,加强民间文化人才的发现,培养和爱护,为这些人才的研究、传承、保护工作提供经费、场所等条件支持,形成良好的队伍培养建设机制;最后要加强政策调研和监督管理,对传承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跟踪,及时作出评价,对一些执行效果不理想的政策要认真查找原因,及时作出调整或加强落实监督,比如上文所述的校园传承效果不理想问题。

(四)加强民族立法,完善畲族文化保护法律体系。

在国家层面上,要树立整体性保护的立法保护观念。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作为保护对象,遵循了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规律。尽快制定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实施条例》,协调好与《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的关系。

畲族文化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畲族人民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立法要从注重单一畲族文化保护向对畲族文化的整个文化生态区域进行保护转变。鉴于我县已经启动了环敕木山畲族原生态保护区和一些活态传承示范村的保护进程,立法上可以考虑运用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出台《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和保护条例》。同时根据已经颁布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精神,结合我县保护畲族传统文化的实际,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对《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中一些原则性的措施进行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五)、加强对畲族传统文化的司法保障。

1、充分发挥法院的审判职能,加强对畲族传统文化的刑事保护。法院要运用刑事打击手段,对有关畲族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犯罪和文物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我们了解,景宁法院到目前为止尚未受理过上述两种类型的刑事案件。随着民族文化市场的繁荣,和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和文物犯罪猖獗的发展形势,我院要加强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研究,做好随时打击此类犯罪的准备。由于知识产权犯罪跨地域性很强,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储存地、运输地以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上传人所在地等决定管辖的犯罪地,完全可能在本县辖区之外,因此文化主管部门和有关权利人要加强对自己权利的关注,发现有侵权犯罪行为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报案,寻求刑事保护。

2、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加强对畲族传统文化的民事保护。对于畲族传统文化的民事权利保护主要集中在物权性利益的保护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上。在物权性利益的保护方面,对构成文化景观的民居和各种古物, 要确认其物权并受给予法律保护。对所有人合法的使用、收益权利要依法给予保护,鼓励民间对此类物件的妥善保管。对有妨害或可能妨害这些物件的物权的行为,可以依法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对毁损行为,要依法追究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我院目前还没有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但是作为司法机关,我院应该加强对畲族传统文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从能动司法,服务地方发展的角度,主动为我县文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的文化产业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适时对非遗传承人、相关企业、部门进行与传统文化有关的民事权利保护知识培训,帮助传承人、相关企业和部门提高权利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或者邀请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来我县举办讲座,结合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对我县畲族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调研,了解有关方面的司法需求,引导相关企业、非遗传承人进行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有效途径进行权利保护。

3、尊重畲族民俗习惯,充分发挥畲族习惯法在民事纠纷处理中的作用。畲族群众在长期的生活经验中形成了许多民俗习惯,在传统的畲民社会里,这些民俗习惯在规范人们日常生活,解决社会成员纠纷,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虽然国家不少法律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都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可以结合民族特点,制定变通或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规定的条文,但我国法律中体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法条还是比较少。畲族民俗习惯也是畲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畲族习惯法的收集整理,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并对这些习惯法给予充分的尊重,在解决与畲民有关的民事纠纷中,进行适当的引入,在纠纷调解、裁判中充分考虑畲族民俗习惯。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出台关于畲族民俗习惯引入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进一步提高涉及畲族群众民事案件的社会效果,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六)加强对畲族传统文化行政保护。

1、加强文化和文物行政执法。县文化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畲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随着社会对民族文化的认同,在文化演出市场已经出现一些以畲族传统文化为卖点的演出团体,这些演出团体鱼龙混杂,表演的节目质量良莠不齐,因此在文化市场执法中要加强对此类经营性演出的执法检查,杜绝对畲族传统文化进行异化、丑化的表演;同时要加强对畲族传统文化产品的版权、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一些盗版行为、侵权行为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要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力度,一方面要加强文物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另一方面要使文物执法更常态化,对一些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依法给予处罚。

2、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和主动性。20105月,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局状告张艺谋导演的电影《千里走单骑》侵犯安顺地戏的署名权,被称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维权第一案。但该案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是因为原告方对《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理解不准确。而同为民族作品署名权纠纷的“乌苏里船歌”案[4],原告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主张对两首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随着畲族传统文化影响力不断增强,类似的侵权纠纷完全可能会出现在我们身上,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此类案件,但有关部门应该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自觉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维权研究,提高维权意识,提升维权能力。在当前群众依法维权能力还普遍比较弱的情况下,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适时伸以援手,加强指导,帮助群众依法维护畲族传统文化的相关权利,另一方面,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要勇于担当,根据案情需要,主动站到前台来维权。

3、加强法律宣传,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要加大对保护畲族传统文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介绍,可以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宣传,提高群众依法维护与畲族传统文化相关民事权利的意识和能力,譬如维护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和署名权,修改权和改编权,经济利益分享权等等。

                   课题主持人:柳启东

               成员:周斐 吴云根 严清 魏新



[1] 高小康:《走向“ 后申遗时期” 的传统文化保护》,载《江苏行政学院学院报》2012年第2期总第62期。

[2] 费孝通:《重建社会学和人类学的回顾和体会》,载《新华文摘》2000年第4期。

[3] 乌炳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有科学思路》,载《中国文化报》201216006版。

[4] “乌苏里船歌”案:20011023,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乌苏里船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赫哲族民族特点、精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郭颂、中央电视台、北辰购物中心分别在其演出或出版物上称为郭颂等人的创作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一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郭颂等人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在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作品,其在使用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郭颂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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