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畲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某、韦某、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该院干警查询得知被执行人韦某为某中心学校在职教师,故向该校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其协助扣留被执行韦某的所有工资、奖金等收入17000元(每月发给韦某生活费用1200元)。 2015年4月,执行干警前往该校时发其并未对被执行人韦某的工资收入进行扣留。执行干警向景宁县教育局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景宁县教育局要求该校按该院裁定书内容对韦某进行工资扣划,督促韦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二者不能尽快履行该承担的义务,将依法对该校作出相应处罚。景宁县教育局该情况十分重视,教育局局长与该院干警进行情况了解后,与该院校长进行了电话督促,强调了该情况的严峻性,要求该校校长与韦某到法院进行情况说明。2015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韦某来到法院所明情况,承认其存在着侥幸心理,并主动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与利息一次性付清,该案顺利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