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景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该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社会抚养费68000元。被执行人林某家庭条件较好,由于与计生人员置气,有能力履行却拒绝履行。该院干警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攻心”战术,耐心的与其沟通交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林某非但不听,反而滋生反抗执行的思想。鉴于其认识态度较差,且有能力执行却拒不履行支付义务,该院干警于2014年11月4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在林某拘留期间,执行干警积极的与计生局、林某的亲友沟通,希望寻求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同时林某也认识到自身错误且主动承认。在该院干警的努力下,林某与其亲友同意履行43000元,其余的部分经人口与计生局放弃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