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全省法院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发影响的若干规定》,抵制人情关系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工作,保证公正廉洁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制定本规定。 一 、本院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本人审理案件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 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接触上述人员并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及该案其他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二、 本院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在职责范围之外收到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递交、邮寄的涉案材料,不得直接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及相关审判组织或者审判人员,也不得在涉案材料上签批任何处理或倾向性意见,应当送交本院立案信访部门登记处理。 三、 本院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向案件承办人和审判组织其他人员过问、打听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关系人转递涉案材料。 四、 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本院领导干部和上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文字资料存入案件副卷备查,并在审判组织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 五、 对本院工作人员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其他涉案关系人的;违反规定转递涉案材料、打听案情、说情打招呼,或者以其它过问案件的行为;以及本人或者其他本院其他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具有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情形,应当7日内进行全面登记,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 六、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由过问人及接待人作有关事项登记,一式两份填写后交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由部门内勤人员向院纪检监察室报送登记表,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向院纪检组汇报,由纪检组认定过问人行为是否属违纪行为。廉政监察员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一份存入案件副卷,一份送交本院监察部门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备查。 七、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院离退休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构成严重违纪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法院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