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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本院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实行登记的通知
时间:2008-05-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本院各部门: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简称“约法十章”),既规定了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准做什么,也规定了面对人情关系,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怎么做。为深入贯彻落实“约法十章”, 抵制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避免偏离公正的人情案、关系案发生,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本院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进行登记,以进一步公开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以“阳光机制”防止与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确保司法公正。

一、对本院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非因工作需要而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向承办人就个案私下打招呼、说情、请求关照或者以其它方式过问案件的行为,应进行全面登记,填写《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

二、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范围为本院受理的审判类案件和执行类案件;

三、《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由过问人及接待人作有关事项登记,接待人应于3天内将该表填写后交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部门内勤人员每月向院纪检监察室报送登记情况,院纪检监察室汇总后及时向院纪检组汇报,由院纪检组认定过问人行为是否属违纪行为;

四、存在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情形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应对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情况进行说明;

五、办案人员应正确行使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公正办案,不送顺水人情,不办人情案、关系案,抵制人情关系影响法院形象、影响司法公信力,应对所有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情况进行如实登记; 

六、过问人行为属违纪行为的,视情予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纪律处分;因非职务过问行为造成差错案或违法审判,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登记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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