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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特约监督员工作意见
时间:2011-05-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推动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工作条例》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第一条 我院邀请各民主党派、县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相关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为法院工作建言献策。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由有关组织推荐,并须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

我院向受聘的特约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约监督员工作证》,并向社会公布。

特约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每两年聘任一次。

特约监督员在任期内本人书面要求辞去特约监督员工作的,由我院予以解聘。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以个人身份参与法院工作,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的职责:

(一)参与讨论研究涉及法院工作的重要政策、法律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反映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与队伍建设的批评和建议。

(三)参与人民法院调研活动和人民法院宣传活动。

(四)了解、监督本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公正司法的情况。

(五)我院组织安排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特约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我院重要会议,全面了解我院工作部署。

(二)调研和明查暗访。到我院各内设机构进行调研,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对司法活动及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三)查阅人民法院相关工作文件、资料。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保密规定;

(二)坚持尽职尽责,公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干扰审判工作;有关个案的反映材料,不宜直接递交办案法官或法院,应交由我院统一处理。

(三)认真履职,确保特约监督员工作质量,每年参加我院组织的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本院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与特约监督员的联络、沟通以及有关活动的组织协调,协调县委统战部、各民主党派及特约监督员所在单位,为特约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第八条 开展特约监督员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一)组织特约监督员参加本院年度工作会议,参与法院工作重大决策部署。

(二)通过召开不定期情况通报会,向特约监督员及时通报一个时期的法院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三)围绕法院工作重点难点问题,不定期组织特约监督员开展专题调研视察,为法院工作建言献策。

(四)组织特约监督员参与审判业务部门重大活动、专项工作,参加重大案件的庭审观摩,接受特约监督员对具体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履职所需费用由我院承担。参与法院活动期间,可按因公出差规定在我院报销差旅费。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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