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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审判执行等部门 设立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0-03-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以改革创新精神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突出重点,增强合力,狠抓落实,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及时了解掌握本院审判、执行等部门及干警在作风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范在先,及时提醒,最大限度地爱护和保护干警,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

三、廉政监察员的设置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决定在下列部门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分别是:司法警察大队、执行局、刑庭、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办公室、司法行政科。

四、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4、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5、协助本院监察室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6、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7、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五、廉政监察员的监督方式

1、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部门会议;

2、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督查等工作;

4、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5、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6、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六、廉政监察员的管理

1、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2、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3、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4、监察部门要经常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5、廉政监察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监察部门的意见;

6、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汇报;

7、廉政监察员的任期原则上与本院中层干部任期相同,如有特殊情况可及时进行调整。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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