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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0-03-0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加强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车辆使用费用,根据《警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原则

1、本院机动车辆实行定位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的车辆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专人负责,专职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随意驾驶或出借使用。本院定位车辆根据目前状况确定执行局一辆。

2、车辆实行定期检查,按时参加年检。坚持做到“五常抓”,即常抓安全教育,常抓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常抓车辆保养,常抓合理用车,常抓勤俭节约。乘座人员要爱护车辆,不得在车内乱丢烟蒂、吐痰,驾驶员出车回院后应及时清洗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

3、严格执行《警车管理规定》,本院警车推行使用GPS跟踪管理,车管人员实行不定时监控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处理,及时整改。

二、车辆调度

1、统一管理的车辆一律由司法行政科调度。本院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一天报送派车行路单,并如实写明用车人姓名、用途、去向、起止时间,经部门负责人(出市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出省须经院长批准)审核签名后送司法行政科派车。驾驶员接到派车单应按规定时间准时出车。

2、驾驶员出车由司法行政科统一调配,驾驶员凭派车单填写的地点出车。如出车后因工作需要超出原定时间或出车地点,用车人员应及时向车管部门通报,并及时补办相关手续。驾驶员出车后要根据派车行路单的内容做好行车记录,车回后与用车人员核对该次用车地点,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由驾驶员将派车行路单交车管人员汇总。车管人员每天下班前对各单车是否回院入库情况进行查询。

3、用车人员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车辆,不得要求驾驶员驾驶公车到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4、同一部门在同一时间内原则上不得派用两辆车出差,到本市各县(市、区)用车一次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出差较近的县(市、区)应当天赶回,如公务未处理完毕,可次日再出车。

5、院领导工作用车,依照景法号文件《领导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6、县城内及城郊五公里范围的公务用车由办案干警自行解决,单位不再派车。

7、本院干警、职工、离退休干部,因私原则上不予派车,特殊情况需要用车,须经分管行政科院长批准,报院长备案,由司法行政处调派车辆,并按每公里0.5元收取成本费(过路费由用车人自付),原则上应当天返回,确需过夜的,停车费、驾驶员过夜住宿费以及驾驶员的里程补贴、出差补贴、休息日补贴均由用车人承担。节假日用车的,驾驶员由使用人自行协商。

8、干警家庭如遇急、难、险事需要用车的,经分管行政科院长批准可免费派车应急。

9、定位车辆由执行局长调度,出县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出省须经院长同意,办案或公务用车的派车单在出车前交行政科备案。定位车辆在院部遇有急需情况下,必须服从行政科调度使用。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注意个人言行举止。遵纪守法、文明行车、保守秘密、维护法院形象。

2、服从调度,不得无故拒绝出车,如遇身体或家中有事等原因不能出车,必须事先请假。

3、驾驶员如果没有出车任务,必须按时上班。如遇驾驶夜车,疲劳需休息恢复体力,须事先向行政科负责人说明。

4、车辆实行驾驶员定人定车、专人负责,必须保持自己负责的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5、驾驶警车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或警车准驾证。

6、非因执行紧急公务不得超速行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标志及交通警察的管理。不得滥用警灯警报。

7、禁止酒后驾车,非执行公务时禁止车辆在酒店、娱乐场所和其他有损法院形象的场所停放。

8、禁止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固定驾驶员之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换驾驶的,须经分管司法行政科院长批准。

9、不得驾驶警车参加婚庆、葬礼活动及为社会车辆带道。

10、节假日和不出车时,车辆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在露天过夜。

11、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违章行驶,不开霸王车。

12、发生交通肇事,由交警部门依法处理,并视责任、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未经批准因私事出车发生的交通肇事,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13、司法行政科每季度召开一次驾驶员例会交流通报工作情况。

14、驾驶员如违反规定被当事人举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根据院岗位责任制对驾驶员进行处罚。

四、车辆维修及加油

1、车辆购件或维修时,驾驶员应填写修理联系单,经车管人员审核后,到定点厂(店)维护修理,更换小零配件费用在200元以下的,必须经行政科分管车辆负责人同意,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由院务会议决定;途中需修理的必须电话报请行政科同意,并在回来后次日补办手续,否则不予报销费用。更换的主要零部件,须拿回单位核查或者车管人员到修理厂查看。严格控制车辆修理费,不得擅自扩大修理范围,凡未经许可擅自修理或购件的不予报销。

2、加油IC卡妥善保管,以防遗失。出车凭中国石化石油公司加油IC卡在指定站(点)加油,油款由财务转帐统一结算。严格一车一卡加油制度,出车车辆需在省外加油时,加油发票经用车人证明签字准予报销。

五、其他

1、固定驾驶员的有关驾照车检费用由院报销(不包括定位车辆,定位车辆的驾驶员有关驾照车检费用由所在定位单位承担),非固定驾驶员的有关驾照车检费用不予报销。

2、驾驶员里程补贴0.12元/公里。

3、驾驶员年度内安全驾驶无事故的可奖励300元。

4、建立车辆台账制度,对各单车出车入库情况进行登记。驾驶员必须将车辆用车、运行、用油、维修保养、车辆安全等情况及时报车管人员,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在每月底对各车辆里程数、耗油量、修理费进行核对公布。

本规定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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