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法院大楼停车秩序管理,规范固定车库、停车位和外来停留的车辆的停放,保证院大楼的安全, 现将有关停放规定通知如下: 一、车辆停放区域 1、法院公车停放在车库内。一楼车库一律只准停放院公务用车; 2、私家车停放在大楼后通道靠边停在线内及前广场停车位; 3、摩托车和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大门台阶下的停车处; 4、外来车辆一律停放在前广场车位; 二、车辆停放管理 1、外来车辆停放由门卫和保安指挥管理; 2、院部公车由行政科及值周人员管理监督; 3、私家车、摩托车、自行车由各自车主自觉遵守及值周人员管理监督。 三、违反规定的处罚 1、门卫和保安未按规定指挥管理外来车辆停放,按各自职责考核处罚。 2、院部公车驾驶员、私家车、摩托车、自行车车主未按规定越界或越线停放车辆的,第一次告知并记录在检查本,第二次发给书面通知,第三次起则每次给予处罚50元。 四、本规定至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