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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0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个价值在500元以上或单个价值不足500元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任何资金来源购置、制作、受赠、移交及无偿调入本院的物质装备,产权均属于本院固定资产,均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六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包括房屋、场地、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包括文体设备、武器警械、系统软件等。

(三)一般设备:包括各种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电器设备,办公用具、家具,交通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

(五)图书

(六)其他固定资产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 <!--[endif]-->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行政科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庭、室、队、法庭负有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

 (一)行政科职责:

  1、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认真参与采购中心的公开招标、竞标采购工作,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2、负责本院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本院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做好固定资产注册登记和分配手续;

  3、负责审核各庭室上报的物质设备采购计划,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地使用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等;

4、负责院物质装备的集中采购、调拨及报废处置的申报审批手续,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参与政府采购及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办理资产界定资产所有权,资产评估等;

  5、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理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庭、室、队、法庭的日常资产管理工作,做到专人管理、帐物相符。

 6、负责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的确定,本院固定资产的组织计划、集中采购、按需分配、清理登记移交报废处理工作。

  (二)庭、室、队、法庭职责:

  1、本院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和具体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对所管资产要保持延续性和完整性。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实行各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负总责,工作变动或离任时列入移交。

3、配合行政科开展固定资产的清查、评估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全院现有和新增固定资产均由行政科负责、监督使用和维护以及办理调出、报废、更新、人为损失赔偿等事宜,同时将管理责任分解至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果个人因工作等原因变动,由部门负责人监交;部门负责人变动由行政科监交。

第七条  新增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按规定申请新增资产报批手续填写《资产采购审核单》送交行政科审核,经审核通过的采购单及其附件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采购。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须及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新购)》,财务人员连同正式发票、审核单装订,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八条  报废或报损固定资产,按规定申请资产处置报批手续待批后方可执行任何人不得自处理。由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填写《资产处置审核单》送交行政科审核通过,鉴定后对固定资产进行回收处理,同时将《资产处置审核单》作为“减少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九条  跨部门调拨固定资产,按规定申请资产调拨手续。由调入部门填写《资产内部调拨单》送交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赔偿。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人不承担经济赔偿,但须由使用部门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并进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科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全院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每年盘(清)点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下旬),发现损失问题则立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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