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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财务管理规定
时间:2010-03-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财务支出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使用资金必须遵循合理、节约的原则。

    第二条 财务支出由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院长确认。单笔支出在一万元以上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财务支出经主办会计初审,纪检组长审核,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后,由院长确认报销。

第四条 干警出差费用报销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庭室负责人出差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

    第五条 干警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普通列车或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凭据按实报销。

  (二)乘坐轮船三等舱位,凭据按实报销。

  (三)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仅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方可乘坐,且限乘坐经济舱位。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四)乘坐公路客运班车,凭据按实报销。

  (五)乘坐客运班车外其他交通工具的,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在公路客运班车票价内,凭同时段、同方向的汽油费、过路过桥票据报销。

  第六条 干警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干警出差的住宿费在以下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省会和副省级城市200元,地级市城市150元,县级城市120元,乡镇60元。

  (二)干警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

(四)统一实行出差定点住宿的,按定点住宿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干警到省会和副省级城市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50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到地级市城市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到县级市城市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到乡镇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

(二)干警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班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则以会议或学习培训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公杂费。

(三)干警离开工作单位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

(四)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按1天的标准报销公杂费。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一)干警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会和副省级城市50元,地级市城市30元,县级市城市15元,乡镇1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

(二)干警参加或培训学习班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带自备车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则以会议或学习培训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

(三)干警离开工作单位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休息天除外。

(四)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五)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省内为15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九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条 干警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后(含C证),凭《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凭据报销一次考试报名费和差旅费。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大、中专等临时实习人员;

(五)享受探亲假探亲;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下基层锻炼已享受伙食补贴人员和到本单位挂职人员。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职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以凭据报销往返路费。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本人月工资30%部分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干警,从领取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为单职工的干警奖励100元,夫妻为双职工的干警各单位负担50元。

第十五条 已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干警,其独生子女可凭幼儿园的收费票据和《独生子父母光荣证》,按保育费单项60%比例报销;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子女,按保育费的单项40%比例报销。

上述规定可以报销的保育费,父母双方是在同一地的双职工,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在不同所在地工作的双职工,在子女入托地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干警学历培训费用标准

(一)干警参加学历培训经院长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后,方可报销学习费用(含学杂费、住宿费、车旅费等)。

(二)学习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办法,专科在3500元、本科在5000元、研究生在6000元标准内凭据、结业证书报销,超过部分自负,未超过的,按节约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三)在学历培训期间有工作调动的,按上述标准,以在本院工作期间的学历培训时间占全部学历培训时间的比例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按《景宁法院接待工作制度》执行,由经手人填写经费支出单据并附《来宾接待联系单》,经所在庭室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由纪检审核开具联系单,再进行报销。

第十八条 本院干警确因工作原因在本城用餐,经分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参照途中用餐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汽油费、交通费等车辆费用由经手人填写经费支出单据并附《出车申请单》,经申请用车庭室负责人核实,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费严格按《景宁法院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附《维修申请表》凭据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里程补贴按0.12元/公里,由驾驶员按实际公里数并凭《出车申请单》按月报销。

驾驶员全年安全驾驶,无责任事故的,发给安全奖3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庭室需要购买业务书籍的,按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用书籍管理暂行办法》订购,凭据报销,庭室自行购买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日常办公用品由司法行政科负责购置,各庭室向司法行政科领取,司法行政科应做好购买、领用登记,每年进行一次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做好财产物资的台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宗物品或批量采购物品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干警因公确需借款的,借款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借款金额,并填写借款凭证,经司法行政科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副院长审批。借款必需在回院后一个星期内结清,逾期未结清的,由司法行政科发催结通知单,限期结清,并将催结通知单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其他

(一)出差期间一律不报销夜餐费。

(二)出差报销等应如实填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纪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0年3月8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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