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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财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时间:2004-08-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加强全院公有财产的管理,规范采购,使物尽其用提高财产物资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法院财产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范围

1、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2、日常办公用品及其它:油墨、文具、纸张及业务书籍资料等。

二、财产物资的采购

1、固定资产的购置,由需用庭室(含科、队)填写《财产物资购置审批表》,报分管财务院长审批,需政府采购的由司法行政科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不需政府采购的1000元以内由司法行政科科长审批,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院有关人员组织公开采购;

2、办公用品采购。

日常必需办公用品,1000元以内的由使用部门报请司法行政科科长审批,购买1000元以上2000以下由使用部门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由司法行政科统一采购;

非必需办公用品,100元以上由使用部门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由司法行政科统一采购;

庭室购置办公 用品,100以内由司法行政科长审批,超过100元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可自行采购也可由行政科采购,凭审批表报销;

3、本院内部无法自行印刷的文件资料、法律文书仿本和信封信纸等由司法行政科统一到政府定点单位印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大批信封、大宗印刷等必需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2000以上1万元以内报请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由司法行政科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印制。对送印项目及费用,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送印、结算等审批手续;

4、业务书籍资料的购买均需经分管院长审批,经办公室登记后按财务报销制度执行。

三、日常维护及管理

1、办公用房的养护、维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分管院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并报请审计部门审计,凭审计结果付款;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建、拆毁,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及形态;

2、其他设施的养护、维修,500元以下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报分管院审批;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报院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院党组审批;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

3、电脑日常维护。电脑维护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网管员审核,费用在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报请分管财务院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报请院长审批,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4、 本院所有公物由司法行政科统一管理(电脑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并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对固定资产造册登记及编号,定期进行检查。日常的养护、维修由司法行政科负责实施,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毁或出借;

5、办公设施由使用人到行政科登记,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各庭室队不得擅自与各庭室队之间及外单位发生物资有偿转送、对调关系、必要时经财务分管领导同意方可进行,并到行政科作好注销登记,必要时院里可对有关庭室队保管使用的物资进行调剂使用;

6、办公设施需报废的,须经院财务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司法行政科统一报财政有关部门批准核销,方可在固定资产账表和清单中予注销;

7、 办公设施(含赞助的)及业务书籍资料,所有权归院部,各部门及个人只有管理、使用权,调离本院或部门岗位变动,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因失职或私用致使办公设施及业务书籍资料损坏、遗失的应负相应责任;

8、工作人员对领用的办公用品应节约使用,不得浪费,不得将办公用品挪作他用;

9、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和服务观念,做到计划购置、合理使用、不滥发、误发办公用品,严防积压和浪费。

本制度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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