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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05-07-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为规范本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院立案庭设专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负责统一对外委托、组织鉴定工作。

三、本院对外委托鉴定的,由司法鉴定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应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及时处理可能影响鉴定的问题。

四、相关业务庭与专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应当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不得相互推诿;接受委托的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或调查取证,并向本院提出请求时,如果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提供确有困难的,由申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调查申请,书面材料的调取由立案庭负责,需要现场勘验的由相关业务庭负责配合与协调;有特殊情况的,视案件性质而定。

五、立案庭已经将案件移送到相关业务庭后,当事人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或业务庭认为需要鉴定的,由该业务庭决定是否予以鉴定,并及时将案件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负责对外委托鉴定。

六、司法鉴定管理人员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七、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的,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鉴定人员进行鉴定。

八、遇有鉴定人应当回避等情形时,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应当重新选择鉴定人。

九、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不得拖延。

(二)不得向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施加影响,干预其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三)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受、借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财物或向其报销费用。

十、法鉴定管理人员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和纪律,干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并造成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十一、业务庭不按照本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视为审判、执行程序违法。对具体责任人员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对涉及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举报线索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配合。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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