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审判工作,加强诉讼(执行)案件管理,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和及时归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规定》的精神及本院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报结是指案件审理、执行结束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将该案的诉讼(执行)文书材料,按照归档质量要求整理立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检查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该案件即属报送结案完毕。归档日期为案件报结日期。 统计本院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有关评估数据,以归档报结数为结案数。 第二条 案件审(执)结后,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应办理好案 件材料的相互交接。书记员或承办法官要认真整理案卷材料,经立卷后,编写卷内页码及卷内目录,将相关信息录入流程管理系统。 第三条 整理好的卷宗须经承办法官检查,认为合格后立卷人和检查人在备考表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笔。不得使用印章。 第四条 归档手续由书记员或承办法官办理。 第五条 档案员接收送归卷宗材料后,应及时检查,如出现 较多数量集中送卷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办理归档手续;对存在材料缺失等问题的,作退卷处理。如超过5个工作日作退卷处理的,档案室应向案件承办部门作出说明。 档案室检查合格的签收日期为归档日期。卷面归档时间由档案室填写。 第六条 对案卷中暂缺个别无法在案件审(执)后及时收集 的材料的,档案室可视为归档,先予报结。所缺材料以统一格式的《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入卷备案(说明表应由承办法官签名);在规定的期限内收齐材料提交归档的,经检查合格后,档案员应将《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从卷内抽出交还。 第七条 档案室应将接收的视为报结的案件卷宗单独存放;案件承办人应在归档报结后的规定期限内尽快收齐所缺材料。在期限届满后确无法补齐所缺材料的,由承办法官在原《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写明原因,经庭长审核签字后,档案室予以确认,将案卷入库。 第八条 对已经归档完毕和已经庭长审核同意确无法补齐材料的卷宗,如还有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入卷材料须经庭长签批确认,档案室方可办理入卷手续。 第九条 各类上诉案件,应在移送卷宗的同时,向档案室提交由庭长签字的移送函复印件,移送日期视为报结日期。 第十条 因执行、再审、重审等原因需要移送、调阅卷宗材料的案件,均应先归档报结,不得从承办法官处直接借卷。 第十一条 视为归档报结的各类上诉案件,在二审发还宣判送达完毕后,十日内归档。 第十二条 档案室对于已视为报结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应及时通知相关业务庭催归。 归档情况实行归档情况通报制度,由政治部门备案,列入年度考核(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损毁、丢失案卷、证据材料或者其他诉讼材 料等的,根据情况,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3月23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