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绩效,保障排期和送达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排期和送达工作由各业务庭负责。 第三条 立案庭的工作职能确定为立案、财产保全(案件移交审判庭的除外)、管辖异议的处理、庭前调解和速裁、诉调对接、对外委托管理、巡回审判、信访、统计。 第四条 案件立案后,向原告发送的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由立案庭负责送达。案件立案后立案法官应当在当天将案件送交各业务庭,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日。 第五条 案件交到业务庭后由各庭长负责分案和排期。 第六条 各业务庭将案件排期后,排期单仍送交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对外张贴,输入立案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和法院外网。 第七条 各业务庭送达的案件当事人在鹤溪镇和城郊范围内的应当直接送达,其他需采取快递邮寄送达的,为避免混乱,仍送交立案庭统一登记,由立案庭负责与速递公司对接,立案庭在结算邮寄费时应严格把握。 第八条 各业务庭开庭使用审判庭相对固定,避免造成使用审判庭上的冲突。审判庭基本安排如下:刑庭、立案庭合用第1号审判庭;民一庭第3号审判庭、第6号审判庭;民二庭第4号审判庭、第5号审判庭;行政庭、审监庭合用第2号审判庭;第7号大审判庭机动使用。各业务庭应负责管理好各自使用的审判法庭。 第九条 各业务庭安排使用人民陪审员相对固定。人民陪审员基本安排如下:刑庭:马庚明、蓝延中、严家远;民一庭:王晓莲、潘德成、张大满、叶春燕、刘毓梅;民二庭:毛吉花、吴哲、赵发云、周晓芳、雷聪琳;行政庭:张玲英、刘波;立案庭如有普通案件可到其他庭室调整。 第十条 立案庭和各业务庭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分工不分家,做好协调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第十一条 各业务庭要进一步加强绩效管理,庭长为绩效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排期和送达归位后各业务庭要进一步增强安保意识,案件当事人一律通知到二楼谈话室接待,不得带入办公区。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