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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
时间:2002-12-1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一、检查内容

1、案件实体裁判(执行)方面: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实体处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办案的社会效果好否。

2、办案程序方面:

是否已执行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3、裁判文书制作方面:

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否反映了诉讼的全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检查办法

1、采取审监庭评查和院组织互查相结合的评查方法。

2、评查案件的范围,列入本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各类审判案件,执行案件。评查实行一案一查,互查案件的范围另行通知。未经评查的案件不得归档。

3、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办结的各类案件装卷后交审监庭评查或互查。

4、审监庭将评查结果每季度向审委会汇报一次。74分以下的案件扣分由审委会研究决定。

5、实行立审分离的庭,在立案方面进行单独评查计分。

6、计分方法:案件的检查实行百分制,每个案件先按照评查的具体标准得出分数,然后根据案件的得分情况按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三、检查的具体标准

(一)立案阶段

除全案不得分外,程序为70分,实体处理、裁定书制作、法律适用为30分。立审没有分离的庭,立案方面不进行单独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而立案的。

(2)裁定不予受理错误的。

(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

(4)民商事、行政案件中漏列或者错列当事人的。     

(5)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未安排公开审理,或未公告的。

(6)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

2、立案程序方面,占70分。

(1)起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未盖收文章,未注明收到时间的,扣5分。

(2)未按照程序法规定的期限立案、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通知和传票等的,每项扣5分。

(3)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部分标的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仍予立案执行的,扣20分。

(4)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各项告知义务的,每项扣5分;未履行各项告知义务的,每项扣10分。

(5)未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未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未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的,每缺一项扣2分;未出具证据收据的,扣3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扣20分。             

(6)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将公告底稿存卷的,扣10分。

(7)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手续不全的,扣10分。

(8)民商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且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能够调查收集而不调查收集的,扣10分。

(9)指定的举证期限违反有关规定,或诉讼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重新排期开庭,承办人有失误的,扣10分。

(10)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在案,应决定退回公诉机关而未退回,予以收案的,扣10分。

(11)未执行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酌情扣5-10分。

一案中如出现上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70分为限。

3、实体处理、法律适用、裁定书制作方面,占30分。

(1)裁定书未按照规范制作的,扣10分。

(2)裁定书层次不清,语言含糊,错别字较多的,酌情扣5-20分。每错一处,盖一处校对章的扣5分;未盖校对章的扣10分。差错超过二处以上的部分加倍扣分,以扣完20分为限。

(3)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理不充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扣10-20分。

(4)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酌情扣5-10分。

一案中如出现上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30分。

(二)审判阶段

除全案不得分的案件外,其他的案件实体处理占40分,办案程序占40分,裁判文书占20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审理过程中驳回起诉错误的。

(2)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3)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未公告公开审理,业务庭未予纠正的。

(4)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错列或漏列当事人未予纠正的。

(5)在刑事自诉、民商事案件中,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6)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或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征询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组织质证,且对全案起重要作用的。

(7))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或提起再审改判的。

(8)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

(9)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

(10)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2、程序方面,占40分。

(1)违反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手续不全的,酌情扣10-20分。

(2)违反程序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10-2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40分。

(3)刑事案件中,盲、聋、哑或者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而没有指定的,扣10分。

(4)未经批准超过法定期限审结案件的,扣20分,每超过一日再加扣0.5分,以扣完40分为限。

(5))对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逾期提交的证据未出具收据的,扣3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保管不善造成遗失的,扣20分。

(6)民商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且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能够调查收集而不调查收集,造成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扣40分。

(7)行政案件不应由原告举证而要求原告举证的,扣30分。对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分配的,扣30分。

(8)对证据较多或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未组织交换的,扣10分。

(9)未按照有关《庭审操作规则》进行庭审的,酌情扣5-10分。

(10)把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或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未征询对方当事人同意组织质证,且对某一个主要事实起重要作用的,扣30分。

(11))再次公开审判的案件,未将公告底稿存卷的,扣10分。

(12)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及本院制订的《合议庭评议规则(试行)》对案件进行评议的,扣5分。

(13)原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承办人的原因未及时审结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扣10分。

(14)各项告知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的,每项扣5分;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每项扣10分。

(15)填写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遗漏项目的,扣2分。

(16)未按规定收费的,扣5-10分。

(17)有违反程序法等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酌情扣5-10分。

一案中如出现上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40分。

3、实体方面,占40分。

以下几种情况不予扣分:

(1)案经二审或再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只是对原判决、裁定的处理结果作较少幅度调整,该案的实体裁判部分不予扣分。

(2)除刑事公诉案件外,其他各类案件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证据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不予扣分。

(3)一审判处了附加刑,二审法院对附加刑作出改判的,如果仅是对附加刑的期限或者金额作轻微调整,该案实体部分不予扣分。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二审对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无异议,仅对民事赔偿数额作了部分调整而改判的,该案实体部分不扣分;

以下几种情况分别扣分如下: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事实认定有错误,二审作了调整而改判的,扣10分。

(2)案经二审或再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异议,但对原判的实体裁判作较大幅度调整的,扣10分。

(3)案经二审或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对原实体裁判作出部分改判的,酌情扣20-40分。

(4)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附加刑而没有判处,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附加刑而判处的,扣40分。

(5)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酌情扣10-20分。

(6)案件中个别事实认定有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正确裁判的,扣20-40分。

(7)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酌情扣5-10分。

一案中如出现上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40分。

4、裁判文书制作方面,占20分。

(1)裁判文书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的格式制作的,扣10分。

(2)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清,或列举证据不具体,或未反映庭审中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或对证据的认定分析不充分的,扣2-10分。

(3)对控辩双方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缺乏有力的论证说理,或主文表达不清楚的,扣2-10分。

(4)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不全面的,扣2-5分。

(5)裁判文书中出现疏漏,需用裁定补正的,扣10分。

(6)裁判文书语言含糊,错别字较多的,酌情扣5-10分。另每错一处,盖校对章的扣5分;未盖校对章的扣10分。差错超过二处的部分加倍扣分,以扣完20分为限。

(7)组卷、装订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扣1-5分。

一案中如出现上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20分。

(三)执行案件

执行案件除全案不得分外,程序占50分,实体占50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执行案件的执行对象、标的错误的。

(2)未经批准立案而擅自执行或者申请执行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审查仍予执行的。

(3)拘留、罚款未经院长批准,搜查令未经院长签发的。

(4))收取和交付执行款,没有票据的。

2、程序方面,占50分。

(1))执行标的含糊,需进一步核对而未核对(指没有笔录记载)的,扣5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部分标的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虽经立案庭立案,但执行时未审查仍予执行的,扣20分。

(2)未发限期执行通知书的,扣5分;执行通知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发送的,扣2分。

(3)应发协助(委托)执行通知书而未发的,扣5分。

(4)强制执行应公告而未公告的,扣10分。

(5)对应采取合议制决定的执行重大事项而未经合议的,扣20分。

(6)发债权凭证案件未按有关要求操作的,每缺一项手续扣15分。

(7)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以物抵债、强制管理等执行措施,未制作裁定书,或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的,扣20-40分。

(8)提前解除拘留,手续不全的,扣10分。

(9)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未依法审查办理的,扣20分。

(10)罚款决定未执行的,扣10分。

(11)不能即时清结的执行款流转未经院财务的,扣5分。

(12)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或未发裁定书的,扣20分。

(13)法律文书没有按规定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4分,其中一方未送达的,扣2分。

(14)查封、扣押财产,未造具清单或清单上被执行人、在场人未签名盖章的,扣-40分。

(15)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时,应经有关部门估价而未估价的,或者应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而未委托擅自变卖的,扣20-40分。

(16)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未告知其保留重新申请权利的,扣5分。

(17)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未审查答复的,扣10分。

(18)未填写结案审批表,或填写遗漏项目,或未经庭长及分管领导审批的,扣5分。

(19)卷宗装订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扣1-5分。

(20)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的,酌情扣5-10分。

一案中如出上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50分。

3、实体方面,占50分。(16)

(1)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没有和解笔录或和解协议的,扣20分。

(2)被执行主体未经依法变更和追加,擅自对其执行的,扣20分。

(3)非诉讼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款项增减,没有申请机关的复议决定,或无放弃执行请求,或手续不全的,扣20分。

(4)执行标的物、款的交付未办理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扣20分。

(5)制作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扣10分。

(6)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扣10-20分。

(7)裁定书层次不清,语言含糊,错别字较多的,酌情扣5-20分。每错一处,盖一处校对章的扣5分;未盖校对章的扣10分。差错超过二处的部分加倍扣分,以扣完20分为限。

(8)未按规定收费的,扣5-10分。

(9)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情形的,酌情扣5-10分。

一案中如出现上述两种以上扣分情形的,累计扣分,直至扣完50分止。

各业务庭和法庭对当事人自觉履行的自执案件,未另行装订执行卷的,执行情况不单独进行评查。

四、质量等级的评定

1、得分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

2、得分在85-94分的,为良好。

3、得分在75-84分的,为合格。

4、得分在65-74分的,为审判质量存在一般问题。

5、得分在60-64分的,为审判质量存在较多问题。

6、得分不满60分的,为审判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五、其它

1、上诉案件经中院审理后发回重审后改判的,或经再审改判的,不受年度及本院内部调动限制,视案件质量扣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属错案,按照最高院“三个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2、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中出现未规定的扣分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中其他方面的类视情况予以扣分。

3、本细则有不明确之处,由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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