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规范庭审质量评议程序和行为,确保观摩庭质量考评制度的顺利实施,依照本院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由参加考评的评委评定。评委由院领导和相关庭室负责人等12名成员担任。 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中评委的召集、联络,以及对考评分数的汇总、换算、统计等组织管理工作由院审判监督庭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观摩庭质量考评对象是指本院各审判业务庭中具有审判长、独任审判员以上职称的人员。 第五条 根据本院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各审判人员全年参加观摩庭庭审质量考评的案件不少于一件。 第六条 列入观摩庭考评的案件及开庭时间确定后,接受该案观摩庭考评的审判人员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该案件的当事人名称、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本院审监庭。 审监庭应当在案件开庭的前一日,确定出席参加观摩庭质量评议的评委及人数,并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告知各评委。 第七条 每次出席参加观摩庭庭审质量评议的评委人数不得少于6人。 第八条 当次接受观摩庭考评的审判人员,应当负责做好审判庭的现场布置工作,根据出席评委的人数,妥善安排好评议席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组织本次观摩庭质量评议,由接受评议的审判人员另行安排案件或考评时间: (1)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审判人员未在开庭三日前书面告知审监庭,造成难以组织观摩庭质量评议的; (2)能够出席参加观摩庭评议的评委人数不足6人的; (3)由于某种原因,审判庭内不能保证安排专门的评委评议席位的; (4)案件不宜组织评议的; (5)其他情形。 第十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评议按本院景法[2003]35号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执行,评委投票采用记名方式。 评委评议时,不得弃权。 第十一条 评议结束后,出席庭审质量评议的评委应当将本次《观摩庭庭审质量评分表》及时送交审监庭备案、计分、登记。 第十二条 审监庭根据各评委评定的分数,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办法综合评定观摩庭考评分数。 审监庭在核算分数时,可邀请1至2名评委参加计分监督。 第十三条 审判人员提出要求的,审监庭可在事后将考评结果反馈给其本人。 第十四条 观摩庭庭审质量考核任务应在每年的11月15日前完成,逾期则不列入当年对该审判人员岗位指标任务完成数的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审判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