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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8-07-14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的有效实施,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切实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建立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任组长、政治处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室、立案庭、审监庭、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案件质量差错及责任承担进行确认,由审监庭具体负责案件质量评查日常工作。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并总结此期间评查部门的评查情况,确定除应由审委会决定的差、错案外的其他重大差错案。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评查小组全体会议上对发回重审、改判案件进行讨论并提出差、错案评定的建议意见。

二、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程序。审监庭应对每位审判和执行人员办结的案件全部进行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如认定一般差错,评查人将情况反馈给承办人予以及时更正;如认定重大差错,评查部门应填写好反馈单交给被评查部门及承办人,被评查部门接到反馈单后,对反馈单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在五日内将反馈单交还给评查部门。评查部门作出初步认定意见后将之提交院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评查部门每两月发布评查通报,每半年对全院案件质量评查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予以通报。

三、进一步落实案件质量责任。严格执行省高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切实追究案件差错责任。评查结果要与岗位责任制和干部考核工作相结合,确定案件差错及差错责任后,依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四、进行评查工作责任追究。评查人应对评查工作负责,经评查没有发现差错的案件,后经其他监督方式确认有差错的,依照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评查人责任。

五、严格案件质量评查标准。刑事、民事、行政、立案等案件差错的分类及认定标准,按照省高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试行)及附件执行。

各业务庭和审判执行人员要高度重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自觉接受评查,对评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改正,以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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