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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 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3-07-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是专门用于残疾人司法救助的专项基金,旨在各类涉法涉诉信访等执行案件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只能用于残疾人司法救助工作和项目,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的审核和拨付由县法院与残联共同承担。

(三)小额救助原则。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坚持小额救助原则,一般不超过5000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从严审批。

(四)适时救助原则。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采用适时救助原则,发放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第三条 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救助主体为县法院,救助对象限于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景宁籍残疾当事人。

第四条 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使用范围。仅限于办理涉法涉诉信访等个案司法救助,不包括司法救助的其他开支。对涉法涉诉案件残疾当事人长期来县、赴市、去省、进京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基本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当事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可申报救助基金。

第五条 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救助对象按统一申报格式填写《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审批表》(附件1)提出申请,由县法院负责审核,并提出救助额度建议。

(二)审批。县残联根据个案案件、残疾当事人具体情况,对救助额度建议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额度。

(三)发放。填写《景宁县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发放记录表》(附件2),作为发放依据。

(四)通报。县法院对基金使用情况向县残联进行定期通报,接受监督;一般为每年通报一次。

第六条 司法救助经费由县人民法院和县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落实解决。

第七条 当年余额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残疾人司法救助基金。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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