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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 困难当事人子女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3-07-20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当事人子女司法救助基金是针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家庭又十分困难,对困难当事人子女提供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困难当事人子女司法救助标准。

1、大学生(本科)每年不少于5000元;

2、高中生每年不少于2000元;

3、初中生每年不少于1000元;

4、小学生每年不少于600元。

第三条 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子女司法救助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救助对象按统一申报格式填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子女司法救助基金审批表》(附件1)提出申请,由县法院负责审核,并提出救助额度建议。

(二)审批。县关工委根据个案案件、困难当事人子女具体情况,对救助额度建议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额度。

(三)发放。填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子女司法救助基金发放记录表》(附件2),作为发放依据。

第四条 司法救助经费由县人民法院和县关工委共同落实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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