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是专门用于解决困难当事人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以及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的医疗困难的专项基金,旨在救助各类执行案件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当事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只能用于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工作和项目,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的审核和拨付由法院、民政局、慈善总会共同承担。 (三)小额救助原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坚持小额救助原则,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从严审批。 (四)适时救助原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采用适时救助原则,发放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第三条 景宁县困难群众当事人司法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救助主体为县法院,救助对象限于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或患有重特大疾病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景宁籍当事人。 第四条 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参照《景宁县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和《景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救助对象按统一申报格式填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审批表》(附件1)提出申请,由县法院执行局负责审核,并提出救助额度建议。 (二)审批。法院领导根据个案案件、残疾当事人具体情况,对救助额度建议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额度。然后由县民政局或慈善总会审批。 (三)发放。填写《景宁县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发放登记表》(附件2),作为发放依据。 (四)通报。县法院对基金使用情况向县民政局和慈善总会进行定期通报,接受监督;一般为每年通报一次。 第六条 司法救助经费由县人民法院、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共同落实解决。当年余额自动转入下一年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困难当事人司法救助基金。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