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判、执行管理,强化案件质效意识,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结合本院实际,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案件质效管理工作,建立院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负责质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成立质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周斐担任组长,翁晓羽、陈孟礼、雷方忠、毛娟英、蒋达成、李敏、周伟明、吴云根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质效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吴云根、陈慧、潘再兴组成,吴云根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督查管理。 质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本院案件质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及时对质效评估体系中本院的重点指标走向提出督查意见。各业务部门应密切关注本院、本部门质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对相应工作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布置、落实,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工作要求。 1、案件庭前调解应尽早进行;庭后调解一般应在开庭后15日内完成,调解次数一般不多于2次。 2、案件合议一般应在庭审后5日内进行,如非案情特殊须作进一步调解,应在合议后5日内作出判决。 3、案情复杂、疑难或涉群体性纠纷、矛盾易激化类案件,不能在上述时限内结案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院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延长相应时限。 4、案情复杂、疑难类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通过审判人员联席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及时得出结论;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协调或争取支持的,由庭长或分管院长及时组织。 5、执行案件应在立案后迅速组织执行,采取的相应法律措施应全面及时;如在采取各种执行手段后,被执行人仍无履行能力的,应在3日内向执行裁决部门移送相应材料,执行裁决部门一般应在5日内作出裁决。如需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拍卖等处置的,应在相关法律手续完备后5日内组织进行。 6、案件审理、执行结案后,承办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整理、移交书记员或速录员立卷,并督促其严格按归档报结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7、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尽快办理完副本送达等手续后,3日内完成移送。 8、审判人员应积极争取案件当事人的理解配合,缩短审限用时,提高审判效率。 9、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应积极取得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配合,尽量缩短非审限用时。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