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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定向分片联络 县人大代表工作意见
时间:2010-11-1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增进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与支持,促进我院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决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院长定向分级联络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工作意见》、《关于全市法院院长定向分级联络市人大代表的工作意见》,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就我院定向分片联络县人大代表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定向分片联络县人大代表是指本院院长及班子其它成员分别定向、分片负责与所在联系片区内的县人大代表联络沟通,通报情况,听取民意的工作。

第二条 定向分片联络县人大代表的工作,是在本院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受法院院长的委托,其他班子成员按照法院的工作意见,分别开展定向联络工作。

第三条  定向分片联络工作应按照分片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形成工作的合力。

第四条 院长及其他班子成员牵头负责一个片区的县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见附表一)。

第五条 各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向各片区代表小组寄送《致县人大代表函》(见附表二、三),每年主动走访联系片区、与当地人大代表座谈不少于2次,分别安排在6月、11月进行,其中走访不少于1次。定向联络活动,可与邀请代表视察、旁听庭审、参与执法等活动相结合,使代表深入了解法院工作情况,并虚心听取、征求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代表进行反馈。

第六条  法院向县人大代表发放人大代表意见表(见附表四),由各片区代表小组负责发放和收集。

第七条 工作中要注意建立联络档案(见附表五),记录联络经过以及代表关心关注的问题,并对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梳理分析,研究解决,确保联络工作的有序、规范、有效开展。

第八条 对代表提出来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是开展县人大代表定向分片联络工作的办事部门,负责对定向分片联络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和具体记录。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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