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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1-01-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全面加强本院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工作,充分调动本院各部门及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领导决策和审判执行工作服务,结合上级法院考核要求及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院45周岁以下的干警(不含非编聘用合同制速录员)全年应至少撰写一篇3000字以上的调研文章、学术论文或2000字以上的案例分析、经验交流文章。鼓励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撰写调研文章。

第二条 调研文章、学术论文等被各类刊物采用(不包括互联网,但浙江法院网除外)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被县级刊物(含本院内办刊物)采用的,每篇奖励100元;

(二)被市级刊物(如《丽水审判》、《丽水法学》等)采用的,每篇奖励400元;

(三)被省级刊物(如《浙江审判》、《案例指导》等)及《人民法院报》采用的,每篇奖励1000元;

(四)被国家级刊物(如《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以及省高院调研刊物《法院调研》采用的,每篇奖励2000元;

(五)被全国性法学类核心刊物(如《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采用的,每篇奖励3000元。

第三条  同一作品被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多家刊物录用的,可重复累计计奖。

第四条 调研文章、学术论文等在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组织的评选中获得荣誉的,每篇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二)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1500元、1000元。

(三)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

(四)获县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五)获得各级优胜奖的,按该级最低奖项的奖金减半计奖,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第五条  同一作品即获荣誉又发表的,可按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重复计奖。

第六条  完成院里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的,每个调研课题安排调研组资料费300元;重点调研课题成果被上级法院或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为优秀的、或发表的,参照本办法第二、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部门应积极完成向院办公室报送有关审判执行、队伍管理和法院改革及问题建议等方面的各类信息任务,为领导把握全局、了解动态、作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本院各部门(不含办公室)撰写的信息被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录用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被市级采用的,每条奖100元,

2、被省级采用的,每条奖200元,

3、被最高院和中央其他机关采用的,每条奖500元。

各类信息以简讯形式录用的,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减半计奖;以法院工作简报形式专期发表的,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加倍计奖。

第九条  院办公室全年被省高院录用的信息不少于5条(不含网摘时评),被市中院录用的不少于18条。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奖励。

第十条 同一作品被不同部门、不同级别多次录用的,可重复累计计奖。

第十一条  对办公室的约稿或协助撰稿要求,各庭室必须认真配合,及时完成。

第十二条 本院各部门应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宣传作品按以下标准奖励:

1、县级媒体每篇奖50元,

2、市级媒体每篇奖100元,

3、省级媒体每篇奖200元,

4、中央级媒体每篇奖300元。

宣传作品被各类新闻媒体头版头条发表的,按前款规定的标准加倍计奖。

院办公室在完成全年中央级新闻媒体不少于2篇,省级媒体不少于6篇,市、县级媒体各不少于15篇的任务后,超过部分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同一内容作品被不同媒体录用发表的,可以累计和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具体新闻媒体的级别和范围,参照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考核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司法统计分析类作品被录用或发表的,参照调研、信息作品的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规定外,共同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作者人数平均分配奖金。

第十七条 院办公室负责本院的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等考核工作。有关部门或个人申请奖励的,应向办公室提供作品发表的相关凭证及发表时间、刊物名称、期号等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  各类作品的考核统计期限为上一年的12月20日至下一年的12月20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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