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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晋升审判员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11-03-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工作(以下简称晋升工作),促进法院审判员队伍建设,根据《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晋升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晋升工作由院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晋升审判员的人员,在具备《法官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大学本科学历,任本院助理审判员满2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任本院助理审判员满1年。

2、从其他法院、检察院调任的,在法院、检察院工作满3年,且调任前所任审判、检察职务与调任后任本院任助审员累计时间须满2年。

3、在综合部门任助理审判员的,每年主办案件须在3件以上。在业务庭任助理审判员的,晋升前2年内办结案件数一般应达所在庭的平均结案数以上。

从综合部门调任业务庭任助理审判员的,按在该庭实际在岗时间折算结案数。

任助理审判员期间在不同业务庭工作的,办结案件数按各所在业务庭的任职时间分别计算。

4、所办案件优质高效社会效果好,无主观原因导致的违法办理差错案。

5、近三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从助理审判员直接提任为中层干部(不含中层助理)或者被选任为审判长的,可不受上述任职年限限制,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7、任本院助理审判员期间,一般应有个人独立法学理论作品在市级以上学术调研论文研讨会上获奖,或在市级以上期刊、报刊或《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等法制专业类报刊理论版上单独发表。

8、任本院助理审判员期间,各项表现特别优秀、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群众公认度高的,可不受前述任职年限的限制,经院党组研究确定后予以晋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晋升审判员:

1、具有《法官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2、具有《法官法》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

3、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具有职级、职务晋升年限限制情形的;

4、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本人正式提出调离法院或者辞职申请的;

6、近三年各类请假(不含年休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

7、其他不宜晋升审判员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由政治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院党组讨论决定参加晋升考核人选。

第七条 对已确定入围参加晋升考核的人选,由政治处组织审监庭、监察室、办公室等本院岗位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对其进行案件庭审、裁判文书制作、工作业绩、干警评议、院领导综合素质评价等五个方面的考核。

第八条 晋升审判员的考核总分为100分。各考核项目及百分值比例为:庭审考核占20%、裁判文书考核占20%、岗位绩效考核占30%、干警民主评议占10%、院党组成员的综合素质评价占20%。

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庭审考核,开庭审理的案件由参加晋升人员与相关业务庭联系确定。其中,执行部门工作人员的,既可选择庭审考核,也可选择执行案件的执行听证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总分达到80分以上为合格。

第九条 政治处对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组织考核后,向院党组报告考核情况。

院党组根据晋升职数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晋升人选。

第十条 实行晋升人选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天。

第十一条 公示期满后,对拟晋升人选无不良反映的,按法定程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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