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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干警学历教育培训制度
时间:2009-09-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在职干警参加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干部教育学习培训的有关规定,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专业要求

干警在现有学历基础上,选学更高等次学历教育的,原则上要选择法律专业或相关专业。确因工作需要,经院长同意,也可参加其他专业的学历教育。

二、申报程序

干警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报考院校、专业、学制、学习形式及所需费用,征得所在部门同意,经政治处审核后报党组研究决定。

三、参加学习条件

1、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合格;

2、试用期干部一般不安排参加学历教育。

四、学习费用

1、学习费用实行个人支付、院里补助的原则。所需经费由个人先付,待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或有关证件及所在院校费用凭证向院里申请补助。

2、学习费用报销标准:

(1)取得大专学历的,给予补助3600元(低于本数的,按票据实报实销);

(2)取得本科学历的,给予补助6000元(低于本数的,按票据实报实销);

(3)干警经组织推荐参加硕士研究生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的,报销学费总额的80%;自行报考的,报销学费总额的60%。已参加过研究生课程进修的人员再参加需经入学考试攻读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凭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报销学费的20%;不需入学考试的,不再报销学费、差旅费等。

本款可报销的学习费用仅限于学费,不包括报名费、书刊资料费等。

3、差旅费报销标准:学习期间集中辅导、考试等,凭院校通知报销往返车费,住宿费凭发票每天补贴50元,不发路途和住勤补助。

4、由最高院、省高院组织的短期培训,院里承担办班机构通知中所规定的经费,并按规定发给差旅补贴。

五、学习期间待遇

脱产学习期间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按本人系数的50%计发。学习期满或期间回院上班,半月以上按1个月,半月以下的按半月计发奖金。

六、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行政、事业在编、在职干部;不适用编外聘用人员。

七、解释和施行。

1、本制度由政治部负责解释。

2、其他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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