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警察大队对我院司法警察的管理,保障司法警察全面履行各项职责,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隶属我院的司法警察由司法警察大队统一调用。 第三条 本院各部门调用司法警察应在两天前将有关的调警单、任务单或其他书面指令交付司法警察大队;并在调警单、任务单或其他书面指令中明确用警的任务、时间、地点和警力。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调派出警。院长指派任务的除外。 第四条 司法警察大队应在出警前调派好司法警察,并告知有关科室领导和通知司法警察本人。 第五条 法警大队因提押被告人而调动警力时,每次押解不得少于两名法警。对女被告人应派女法警参加;押解多名被告人时,警力应多于被押人数的2/3。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有脱逃迹象的,应及时适当增加警力。 第六条 在法院大院或办公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只要听到或接到报警,无担负刑事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都应迅速出动,在最短的时间赶往事发现场,按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果断处置。 二○○七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