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一)通过听取审判业务庭汇报和专题调研等方法,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审判工作。 (二)讨论、决定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提交的下列案件: 1、可能判决无罪的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拟判处免刑、缓刑的案件; 2、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 4、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 5、院长或分管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6、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三)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请求回避的问题。 (四)组织案件质量检查,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院办公室为审判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会前准备、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主持。只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每月15日召开。必要时,由院长决定,可以临时召开。遇法定休息日,原则上提前召开。 第六条 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各审判庭必须填好“提请审委会讨论案件申请单”,连同审理报告,送分管副院长审阅、报院长同意后,于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二个工作日交办公室汇总安排,逾时不作安排; 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审理报告送各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应在合议庭依法审理、评议后进行。对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有关审判程序问题,可以在开庭审理或合议庭评议前研究讨论,但不就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委员会秘书、书记员和案件合议庭成员同时记录; 审判委员会秘书、书记员和案件合议庭成员对审判委员会笔录共同进行校对。书记员应在当次审判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审判委员会记录进行认真核对,自己认为无误后交审判委员会秘书校对,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记录后及时校对完毕并交书记员;书记员将修改稿誊清后立即交案件承办人校对; 审判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在当天由案件承办人送各委员校对签字,至迟不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下午下班前; 案件承办人如未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二天内交各委员签字,则必须在该次会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记录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校对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讨论结果无误,加盖审判委员会印章; 案件承办人如未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由办公室校对、盖章,则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交由分管院长批准后,办公室方可进行校对、盖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记录由办公室统一每年归档一次;个案的记录由案件承办人在经审判委员会委员校对签字或办公室盖章(审判委员会印章)后归入案件卷宗副卷;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属机密材料,不得外借或外传。涉及到有关案件需要查阅时,须经院长批准。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在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其他有关部门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须报请院长决定是否复议。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秘书及案件承办人,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