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党组是县委的派出机构,是本院各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者,由书记和成员若干人组成,它的职能是组织、领导全院干警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任务;对本院重大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重要人事变动等作出决策、决定、决议。为充分体现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发挥院党组的职能,按照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党组议事规则。 一、党组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县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决定。向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2、讨论、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措施、方案。 3、讨论、决定本院的人事任免、奖惩事宜。 4、研究、部署并检查督促本院党建、群团工作的开展。 5、讨论决定其它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 二、党组议事程序 1、党组会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视会议内容可确定本院有关部门领导列席。 2、党组会议议程和具体议事事项,由书记征求各成员意见后确定。 3、党组会议一般每月一次,在召开的前3天由政治处通知出席人员并告知会议内容和议程,特殊情况例外。党组各成员对确定的研究事项要做好调查研究,相关部门要作好汇报准备。 4、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根据分工及时传达、贯彻。政治处对各部门执行党组决定、决议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 5、党组会由政治处负责记录。 三、党组议事原则 1、坚持重大问题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凡属党组议事范围的事项,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讨论作出决定时,如遇意见不一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成员的半数的赞同为通过。 3、坚持集体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原则。各成员既要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又要做到分工不分家,齐心协力,经常通气,自觉维护党组集体领导的威信。 4、坚持自觉依靠和接受上级党委领导的原则。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始终把握审判工作的方向,及时、主动向上级党委汇报有关情况。 5、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原则。注意倾听干警意见,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四、党组议事注意事项: 1、坚持学习制度。加强党组自身建设,按照“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努力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和议事水平。 2、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围绕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相互沟通,交换意见。平时也可视情况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3、党组成员及列席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