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领导,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时间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月至少召开二次。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由院长决定。 二、会议内容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及时解决和协调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问题,其议题一般是贯彻党组决议、决定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1、研究落实院党组就贯彻上级党委、法院有关指示、决议、决定等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办法; 2、研究决定涉及全院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①研究全年或阶段性的工作部署; ②提出本院内设、派出机构调整、设置方案; ③提出干部工作岗位交流、调整和安排意见; ④决定对干部行政的奖惩意见; ⑤决定办公用房、干警宿舍等的维修、改造、分配方案; ⑥决定大件办公用品、后勤装备的配备和处理; ⑦审批重大财务支出。 3、听取和审议本院各部门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强化各项审判和执行等工作的具体措施; 4、听取上级法院有关业务会议精神的汇报,研究具体贯彻意见; 5、研究分管院长提出的工作职责范围内需要集体讨论解决的疑难问题,或者已经处理,但需要作出说明和通气的问题; 6、决定本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参加人员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出席,其他院领导和执行局局长列席。院长主持会议,必要时经院长同意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记录人由院办公室安排。 四、会议要求 1、会议实行院长负责制,每次会议议题由院长征求各副院长后确定,并在会前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 2、汇报情况力求简明扼要,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实事求是; 3、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各分管院长分别负责组织认真贯彻执行; 4、参加院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凡未规定传达和未作决定的问题,以及讨论决定问题的过程情况,不得扩散; 5、必要时,可由记录人拟成《景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交院长审签后印发本院各部门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