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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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法院执行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9-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规范执行案件办理的程序,建立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案件程序的监督和管理,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的分配    

对立案庭立案的执行案件,内勤于收案的当日将案件在系统中分配给执行人员,同时将案卷交给执行辅助人员。

二、案件执行前的工作

1、执行辅助人员在收到案卷后应立即对执行信息进行核对,对于执行信息错误或信息不全的,应当在2日内交由内勤退还立案庭。

2、对于执行信息准确无误的,应当在3日内通过最高院的查控系统和省高院的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

3、对于案卷中申请人举报无法在系统中查询的财产线索,执行辅助人员应当在收到案卷的当天将情况告知案件经办人,案件经办人应当在10日内对举报的财产线索开展调查。

4、执行辅助人员应当在收到案卷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

三、案件的执行    

1、案件经办人需对系统反馈的财产信息及时查询,对可以在系统中查控的财产应当在反馈后2日内进行控制,对系统中无法控制的财产应当在反馈后10日内进行控制。

2、对查控到位的金钱,到达案件标的20%以上的,案件经办人应当在15日内进行扣划。

3、对需要处置的动产和不需要腾空的不动产,案件经办人在控制到位后15日内委托评估;需要腾空的不动产应当在10日内送达腾空公告,并在腾空完毕后10日内委托评估。

4、案件经办人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5日内将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评估结果的,应当在评估后10日内启动拍卖程序。当事人对评估结果要求重新评估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后3日内移送执监庭裁决。

5、需要拍卖的财产,原则上一律进行网上公开拍卖,特殊物品无法进行网上拍卖的须经局长审批。

6、拍卖成交后案件经办人应当在拍卖款交付完毕后2日内将拍卖成交裁定书送达竞买人及当事人。

7、所有案件款项纳入“一人一案一账号”管理系统,案款应当在15日内发放完毕,因客观原因超过一个月无法发放的需报局长审批。

8、应当在执行中,需要采取重大强制措施的,应由实施承办人制定执行方案,经庭讨论后报局长批准实施。  

9、执行和解的,一般应采取书面和解协议形式。执行员应将和解协议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实施承办人对该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应进行审查。  

10案件经办人对需要裁决的案件,应在裁决材料收集完毕后2日内制作移送裁决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并在审批后2日内移交执行监督庭裁决。

11执行案件一般应在6个月内执结,中止、暂缓、评估、审计、拍卖、公告等期间不计放案件执行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应填写延期审批表,并写明延期理由和时间,讨论后报局长批准延期。  

12对督交、提级执行案件应及时办理,不能在期限内办理,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3、确定拍卖物品保留价、采取拘留、罚款等重大措施必须经合议庭合议。

14、采取强制腾房、搜查及其他重大执行活动的,案件经办人应当制定执行预案并报局长审核。

15、对于符合条件需要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案件经办人应当制作审批表报局长审批。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管理人员每6个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并将复查结果记录在案。如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消除,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及时恢复执行。     

16、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在3日内恢复执行。  

17、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向局长说明情况,局长视情况决定是否易人执行。

18、执行案件延长执行期限的,案件经办人应当填写《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由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19、对于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案件经办人在报结前将案件交评查小组进行评查,经评查合格方能报结,评查中发现问题的退回案件经办人整改。  

20案件经办人对已结的案件,应写出书面结案报告,报局长批准。

21本办法在试行期间,如工作衔接中出现问题,由局长协调解决。

22、本办法自201691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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