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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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轮岗交流制度(试行)
时间:2016-09-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使法官轮岗交流既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培养专家型人才的要求,避免轮岗交流产生负面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仅限于本院范围,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以及担任庭、室、处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l、在同一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工作和任职满8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可以轮岗交流。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中层正副职的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   

2、在同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满8年以上的法官、执行人员,原则上可以进行轮岗。

3、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4、司法警察的轮岗仅限于法警队及执行局,新进法警招录三年内原则在执行局锻炼一年以上。

5、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6、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7、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撤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应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年限,因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可及时进行轮岗。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1、中层干部可依据轮岗交流的年限和工作经历,向政治处自荐(书面材料)到其他岗位任职交流。

2、政治处可根据中层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3、院党组综合干部本人自荐、政治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4、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治处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治处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政治处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1、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2、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3、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庭、室领导书面报告院政治处,带到新庭、室继续承办。院政治处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庭、室领导。并由新任庭、室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治处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4、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治处和所在庭、室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5、接到政治处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庭、室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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