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法院执行工作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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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
时间:2016-07-0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景宁县人民法院和景宁县地方税务局就规范执行程序中有关税费参与分配问题以及司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所涉税费缴纳问题进行了沟通和协商,达成共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参会人员由两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议题主要是总结民事执行程序中涉税费问题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并进行日常工作交流,解决对接中存在的问题。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开展协调。

二、 建立联络员机制度

   景宁县人民法院和景宁县地方税务局分别指定执行局和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联系电话:执行局0578-5829338,政策法规科0578-5081219),并指定联络部门中的一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联络员,落实协作的相关工作。

三、 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机制

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和地税部门联合开展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被执行人系企业或组织的,执行法院已实际查控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在处置财产移送评估时,应书面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执行法院处置其非住宅性质的房产、土地时,应书面通知财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

   地税部门在收到执行法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并提出被执行人所欠税费款参与分配的申请。逾期未申请的,执行法院将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分配。执行法院需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若该财产被地税部门先查控的,地税部门应将该财产的处置权移交执行法院。

四、 地税部门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供的材料

地税部门在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参与分配函;

    2、参与分配的依据:普通欠税应提供《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包括已申报、应申报、未申报的税费)、《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有处罚的欠税应提供《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包括已申报、应申报、未申报的税费)、《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

    3、申请参与分配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债务人)所欠税费的受偿顺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纳税人所欠税款发生在其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税款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地税部门提供债务人欠税情况,但地税部门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被执行人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在执行程序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地税部门对债务人的罚款后于普通债权受偿。

    4、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的费(基金),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顺序受偿。

    六、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

     1、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缴纳相应的税费,出卖方(被执行人)缴纳交易环节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买受方缴纳印花税、契税。

     2、执行程序中涉及财产处置的,执行法院应在被执行人(包括企业、组织、个人)财产依法拍卖成交后,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被处置房产权属证明、出卖方、买受方身份信息等材料函告财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财产所在地的地税部门根据法院提供的财产处置相关材料,计算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不含法院提供补充资料时间)书面复函执行法院。依法应由出卖方缴纳的相关税费,执行法院以地税部门在复函中注明的应纳税费金额作为依据,从财产处置款项中予以支付(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依法对税费承担另有约定的,由约定支付方支付),并告知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在收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出卖方的名义开具税务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交付给执行法院。

    3、原产权人参与自己财产的拍卖并成为买受人的,凭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视为交易行为。

4、地税部门在申报税费债权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在执行款项分配处理中,应当依法保护税费债权。

    七、未尽事项

    按照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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