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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状告肇事司机追索抚养费
时间:2015-09-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父亲车祸身亡时,孩子还在母亲腹中。两年后,十八月大婴儿再次状告肇事司机索要抚养费。日前,景宁法院审结并顺利执结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抚养费纠纷案件。

 

2013625,蓝某驾驶货车与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当时,陈某家中有一妻一女,而且妻子已怀孕2个月。陈某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蓝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女儿和腹中胎儿的抚养等赔偿。

 

按照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陈某妻子判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40万元。腹中胎儿的抚养费,因孩子尚未出生,无相应民事权利能力,此项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两年之后,陈某的遗腹子十八月大的陈某某再次将保险公司和蓝某诉至法院,要求赔付抚养费。

 

法院受理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中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分配。法院依法作出保险公司赔付陈某某抚养费40699元,其余63956元由蓝某赔偿。

 

在判决生效后,蓝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于是陈某某又向景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蓝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给付赔偿款。

 

法院秉承着从重从快执行的原则,执行对蓝某的银行存款、婚姻情况、房屋情况进行了查询,后对蓝某的小型汽车先行进行查封、扣押。

 

慑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蓝某缴纳了赔偿款。该案成功执结,无疑是让受害家属尽快抚平伤痛、维系生活保障最有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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