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月1日,朱某某因做板栗收购生意需资金周转,遂向季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半年后归还。后因朱某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季某某起诉至景宁法院,该院于2010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朱某某须归还原告季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整。 后因朱某某未能按时给付,季某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景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号:(2011)丽景执民字第61号。该院于同日立案后,向朱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申报家庭和个人财产状况,但朱某某在明确知晓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朱某某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从其名下银行卡内支取超过50000元的现金,同时又在2013年1月以1299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比亚迪牌的小型轿车。 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期间,朱某某因未能按时偿还欠款,被多名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涉及标的达70万元,法院依法向其告知相关执行规定时,朱某某在明确有财产的情况下,谎称无力支付,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又拒不申报家庭和个人财产情况,以名下车辆下落不明为由拒不交出,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据此,朱某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之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最终,朱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 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