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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时间:2016-06-0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20081014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宁县人民法院以(2008)景刑初字第70号判决书判处拘役三个月,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251.46元。因王某某未能及时进行赔付,原告陈某某于20122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赔付了1000元人民币后未再进行缴纳。

20101018日,王某某及季某某、沈某某因未归还景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68184.62元被景宁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季某某、沈某某在偿还完借款及利息后向景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担保追偿诉讼,景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丽景商初字第278号判决书判处王某某偿还追偿款。判决生效后至今,被告人王某某仍未缴纳赔付,遂被强制执行。

上述两个执行案件,景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强制执行,即时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王某某在明确知晓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并且存在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2009年,王某某将其所有的处于景宁县鹤溪镇张村的香菇棚以人民币15000元转让给他人,所得款项并未用于缴纳执行款;2013年,王某某又以24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他人处转得位于半洋村的香菇棚,并投入60000元左右人民币进行生产;于此同时执行法官还查明,王某某在景宁县鹤溪镇双后岗村有一套110平方米的套房,王某某的妻子刘某某还从景宁县鹤溪镇政府领取拆迁补偿款22255.15元人民币,而针对上述财产来源及财产所得,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明确知晓财产申报规定的前提下,不仅瞒报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而且未将财产所得用于缴纳执行款,致使无法执行到位标的达90000余元,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院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侦查。

据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之一,最终,王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5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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