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某分别于2011年8月12日和10月8日向申请人徐某借款,金额总计800000元,叶某到期后未还。2013年3月5日经泰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叶某分七期偿还原告800000元。被执行人叶某履行了390000元后,还剩下410000元未履行。申请人徐某无奈之下将被执行人叶某泰顺法院。由于被执行人叶某在该院辖区内有一房产,坐落在景宁县鹤溪镇,泰顺法院委托该院对该案进行立案执行。 2015年3月26日,法院执行干警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叶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有二十余万元,干警立即对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叶某在银行账户被冻结之后主动联系干警,请干警给她几天时间来筹钱还款,不要划拨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同时被执行人叶某也积极的联系申请人徐某,希望徐某能够适当宽限时日。到2015年4月13日为止,被执行人叶某主动的将390000元分两次汇入申请人徐某父亲的账户中,徐某也同意放弃执行剩余的20000元,该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