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某自2012年9月开始应聘到被执行人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架子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9月8日,申请人许某因钢管滑落不慎夹伤手指,后被确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许某就工伤待遇及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裁定生效之日支付许某护理费、停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1753.29元。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经查明,县公安大楼的工程承包方正是海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该院执行局迅速与县公安局进行协商,要求县公安局协助扣留工程款31753.29元。2014年2月24日,申请人许某到该院领取执行款31753.29元,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