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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浙江法院两案入选全国典型
时间:2023-08-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浙江法院两案入选全国典型


7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典型案例。浙江法院两案例入选。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案例




案例索引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67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民终344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4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办公室以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7)7号文件明确,将东钱湖水上经营使用权授权给宁波东钱湖文旅景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文旅公司)。2017年底,宁波巨大商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大公司)、宁波东钱湖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就共同开发东钱湖上水运动旅游特色产品展开磋商,并于2018年签订《尚水水上运动旅游体验基地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以“上水帐篷露营地”附属配套设施及该区域的水域经营权投入,巨大公司以水上运动旅游器材和专业经营管理团队投入,双方以国家级水上运动旅游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为长期目标,共同合作创建“尚水水上运动旅游体验基地”项目;项目合作期限为5年;合作期内,如因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原因,双方合作需提前终止,则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应以巨大公司评估的价格回购其设备器材,并按合作年限补偿巨大公司最多100000元等。上述协议签订前,巨大公司即已购买了部分水上运动器材和设备。协议签订后,巨大公司为项目运营需要聘请培训了部分员工及专业人员。其间,巨大公司把项目方案发给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进行审核。后巨大公司在2018年7月曾试运营一小段时间。但此后项目并未正式开始运营,也未发生运营收入。2019年5月,项目水域码头被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拆除,双方彻底停止项目的合作。


2021年1月,巨大公司以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迟迟无法落实营地所在水域的经营权,且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因规划调整而被拆除,导致双方在合作项目下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向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由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向巨大公司支付设备器材回购款105850元、补偿款80000元。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准确认定违约责任。认为签订案涉合作协议之目的是出于营利,尽管双方对于合作项目无法顺利开展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拆除水上浮动码头的行为客观存在,且自水上浮动码头拆除之后至巨大公司提起诉讼期间,亦未见双方对此进行有效沟通。案涉微信聊天记录等已有证据显示,在协议履行之初,巨大公司并未怠于沟通,对于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提出的要求也予以配合,并进行了购买设备、聘用员工等相关实际投入,说明巨大公司有积极履行案涉合作协议的意愿和行动。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认为系巨大公司未能得到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许可才导致案涉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然而案涉合作协议约定由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投入“上水帐篷露营地”的附属配套设施及该区域的水域经营权,并无证据表明还需由巨大公司出面另行办理项目审批。且若如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所述,该审批义务应由巨大公司承担,则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作为项目合作方应该尽到提示和督促义务,但却未见其已尽上述义务。故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在合作期间未经协商而擅自拆除设施,违反了协议约定,且客观上导致双方合作终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影响


本案中,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水域经营权系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承诺投入的无形资产,更系双方合作的必备资源和前提条件,但协议履行过程中,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却将无法取得当地旅游管理部门许可的责任归咎于巨大公司,违反契约精神。


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切实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准确认定违约责任,在司法层面真正落实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的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支持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促使国有企业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要始终把优化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使命担当,聚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商护企”良好生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力军,一方面要坚定不移捍卫法治规则。在法治环境下,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公正裁判,保障合法有效的合同得以依约履行,违约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就是注重以规则的“确定性”、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平等性”,来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要不偏不倚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本案的巨大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均为国有企业。宁波文旅集团、宁波文旅公司未尊重合同约定,欲减轻作为监管合作方的合同义务,加重对方的合同义务,试图将经营风险转嫁至民营企业,该行为当然不能得到司法的支持和保护。唯有如此,司法才能规范各类经营主体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主体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依法妥善审理困境民营企业案件


案件


案例索引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破69、70号,(2021)浙0382破13号


基本案情


乐清市宝乐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下属关联公司为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共登记有液化气钢瓶约21万只,是乐清市城区及中北部近10万居民生活必需液化气的主要供应商。从2020年开始,受企业扩张过快、融资方式单一、担保代偿款未能追回等问题影响,三家公司陆续陷入财务困境,总额达2.3亿元的对外债务无法清偿。


乐清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6月7日裁定受理宝乐公司、乐清市机关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乐清市宝晟燃气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考虑到三家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法院先后指定同一管理人,三家公司陆续经历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合并清算转合并重整、重整计划裁定批准等事项。本次合并破产重整中,存在高效益、保民生、同协作三方面特点。


高效益,实现债权100%清偿。在“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的合并重整思路下,该案不断提升破产效益:(1)破产不停产,维护企业经营价值。通过企业继续经营,既实现破产期间的现金流入,又保留企业的经营资质和客户资源,成为重整中的重要无形资产。(2)合并破产,提高重整效率。该案从股权结构、资产、财务、人事、经营和担保等因素进行分析,及时裁定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涤除财产区分,简化债权债务清理,极大提升重整效率。(3)分离式处置资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该案根据资产是否和燃气业务密切关联划分为重整和非重整资产,采取公开网拍方式,最终在主要资产上均实现了高溢价拍卖,最高溢价达249%。


保民生,10万用户燃气正常使用。基于破产企业从事燃气业务的特殊性,本案采取继续经营与保障押金的思路:(1)继续经营。三家公司在破产期间继续为广大居民提供燃气供应服务,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为后续重整奠定基础。(2)资产打包重整。对押金债权暂不清偿使得广大用户继续使用燃气钢瓶,节省大量现金流和繁杂的钢瓶回收及押金支付事务,并将押金债权和钢瓶资产打包重整实现押金债权的平稳过渡。(3)设立重整保证金。该案在重整投资协议中加入重整保证金条款,以保障意外情况下燃气用户钢瓶押金的退还,避免衍生风险。


同协作,府院联动解决多重难题。通过常态化的府院联动,顺利解决几项难题:(1)针对经营资质即将到期的问题,积极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沟通,释明经营资质对企业重整的重要性,并在临近到期日取得续期后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使后续在公开拍卖中得以高溢价成功招募到重整投资人。(2)针对非重整资产的处置矛盾,如轮船资产存在数百万检修费与对外股权投资存在近两千万元职工提留款问题,通过将相关信息在评估报告和拍卖公告中充分披露,推动资产顺利拍卖。(3)针对个人股权难以解冻的问题,积极与其他执行法院及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并激发其他法院对本案个人股权的解封操作流程,最终完成股权的解冻。


2023年4月14日,法院裁定确认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破产程序。


社会影响


宝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老牌燃气企业,涉及钢瓶燃气的储存和转运,影响千家万户的日常燃气使用,涉危、涉众问题突出,保安全、保民生责任重大。如若企业最终破产倒闭,除了企业营运价值丧失、债权人损失惨重外,还将涉及约10万用户的钢瓶押金返还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该案合并破产重整成功,在促成2.3亿元债权100%清偿的同时,创造保留就业岗位超300个,有力保障超10万居民用气需求未受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典型意义


本案三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是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和破产不停产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宝贵经验。


该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法治化与专业化,与属地政府、管理人通力协作,灵活采取“破产不停产+分离式处置资产”等举措,在保存债务人企业核心资产、最大可能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同时,实现破产债权100%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企业职工、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中,约10万用户的液化气使用不受影响,极大程度地保障了当地居民的日常生活。债务人企业破产债权的全额清偿,亦让企业实控人及其家人卸下多年的负担,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获新生回归正常生活,起到个人债务清理的效果。


本案合并破产重整的成功,真正起到了“保企业+保债权+保民生”的三重保护效果,达到了“企业脱困+个人重生”的双重目的,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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