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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法院制定《重大事项诉讼风险评估办法》
时间:2011-03-15  来源:办公室  作者:吴昱婧 冯丽燕  点击数:  分享到:

接待室里熙熙攘攘,都在抱怨复杂的程序和诉说自己的案件。法官说话扯着嗓子喊,等待接见的人冲着法官嚷嚷、唾沫星子直往法官脸上喷,当事人一股脑儿都冲工作人员发飙……这是以往在很多法院都常见到的情形。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着力化解诉讼风险因素,防范、控制、降低案件风险,确保案件在和缓的氛围中顺利办理,日前,景宁法院建立了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重大事项诉讼风险评估办法》,对各个诉讼环节进行风险评估。

《办法》全文共十八条,分别对诉讼风险评估原则、评估方式、评估范围、评估对象、风险等级划分、风险预案的制定、风险评估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在风险等级划分上,景宁法院按照涉诉案件的性质、紧急状况、行为方式、形成规模、激烈程度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与影响等因素,确定了四个风险等级。每个风险等级项下又分成多种子情形。

一级为特别重大风险,包括可能发生凶杀、爆炸、自杀等极端行为或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可能发生聚众闹事、游行示威、围堵人民法院或法官等行为的九种情形。

二级为重大风险,包括可能发生赴省进京越级访,引起连锁反应,造成事态扩大的案件;处理结果将对本县域产生明显导向性作用或不良影响的案件等七种情形。

三级为较大风险,包括可能发生吵闹、辱骂或殴打干警等影响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或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冲突的事件等三种情形。四级为一般风险,包括可能出现重信重访或无理缠访等行为或案件为群体集团性纠纷或隐含集团性纠纷或法律规定不明或新类型案件,受理后可能导致案件难以处理的等五种情形。

景宁法院院对重大事项诉讼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防范于未然,而且对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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