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廉政监督卡、廉政档案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及人民陪审员。 二、廉政监督卡、廉政档案由纪检部门统一制订和设立。廉政监督卡、廉政档案由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 三、廉政监督卡实行“一案一卡”,监督卡内容: (一)监督事项和范围; (二)监督案件或监督办案人员姓名; (三)持卡监督人的批评、意见、建议。 四、廉政监督卡由立案庭发送双方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同时发送。 五、发送廉政监督卡,应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介绍监督卡内容,进行填卡指导。 六、廉政监督卡由填卡人送交或寄交本院监察室,也可送交上级监督部门。 七、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回或取回的廉政监督卡应及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八、纪检监察部门对收回的廉政监督卡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系一般性表扬的,应根据具体内容,报告院长决定,在庭务会上或干警大会上予以表扬; (二)反映拒礼、拒赠、拒贿等突出表现的,应及时报告院长,由院长决定表彰形式; (三)系一般性批评意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庭长个别找其谈话,或在庭务会上通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 (四)系合理化建议的,应组织干警认真讨论并加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通知建议人; (五)反映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及时报告院长,院纪检部门应予以详细核查。 九、纪检部门对当事人直接送交上级监督部门转交的有关违法违纪内容的监督卡,在报告院长的同时,应积极查处。 十、对反映失实的,应向持卡人介绍调查情况,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十一、对查证属实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奖惩条款的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主要内容: (一)收回的廉政监督卡; (二)对廉政监督卡所反映的情况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三)其他有关廉政建设需要存档的材料。 十三、廉政档案记载干警(人民陪审员)是否廉洁执法的情况,作为评优的依据之一。 十四、廉政档案材料的收集和管理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十五、院纪检监察部门应按规定将收回的廉政监督卡及有关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及时归档。 十六、年终岗位责任制考核时,纪检监察部门应按干警名册向院考核领导小组提供个人廉政情况的书面材料,供考核时参考。 十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