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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07-04-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践行司法为民要求,深入落实“三项承诺”,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指导思想和原则

巡回审判制度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是人民法院方便群众诉讼,实现司法为民的有效载体。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坚持便于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人员与不定人员相结合的原则。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组织领导和机构

成立巡回审判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院长任组长,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办公室、行政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立巡回审判协调办公室。巡回审判以立案庭的庭前调解、速裁中心为主体,各业务庭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后勤部门提供巡回办案专用车辆和其他必要的物质保障。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巡回审判的内容和要求

<!--[if !supportLists]-->(一) <!--[endif]-->巡回审判案件范围

对下列案件,巡回审判机构的审判人员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到当事人所在的乡(镇)、社区(居委)、企业、村进行立案、庭审、宣判。涉及房屋等不动产和相邻纠纷的;具有一定社会教育意义的婚姻、赡养、抚养等纠纷;当事人年老体弱或有残疾等原因,行走不便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居住地相对集中的案件;农忙等季节时的案件;遗弃、虐待、失火等刑事案件;其他认为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开庭的案件。

<!--[if !supportLists]-->(二) <!--[endif]-->设立巡回审判点及巡回审判时间安排

<!--[if !supportLists]-->1、 <!--[endif]-->巡回审判点设立

根据审判需要,在沙湾镇、英川镇、渤海镇、东坑镇设立巡回审判工作点,定期上门开展巡回审判、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深入农村、社区、企业开展巡回审判和提供法律服务。巡回审判实行弹性工作制,采取与乡村、社区等有关基层组织联动,开展预约巡回、预约咨询和流动巡回,切实方便人民群众。

<!--[if !supportLists]-->2、 <!--[endif]-->巡回审判时间安排

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0日到沙湾镇巡回审判;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的10到英川镇巡回审判;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5日到渤海镇巡回审判;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25日到东坑镇巡回审判;上述巡回审判期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上班日。

<!--[if !supportLists]-->(三) <!--[endif]-->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宣传、完善巡回审判信息渠道

要通过报纸、电视台、法院网站等媒介将巡回办案的时间、地点、案件受理范围、联系电话等公之于众。使群众了解巡回审判工作,使全社会关心支持巡回审判工作。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简化诉讼程序,切实方便群众诉讼

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当即送达,进一步简化程序,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对书写诉状有困难的群众,可采取口头起诉的方式立案,不能当场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巡回审判中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事项的,巡回审判人员应做好群众的接待、解释工作,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巡回审判过程中要积极推行司法救助,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预交诉讼费用的,可以依法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if !supportLists]-->(五) <!--[endif]-->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努力息纷止争

在巡回办案中要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和优势,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充分运用包括法律、道德、伦理、情理在内的多元调解方式,实行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相结合,把调解贯穿于办案始终,力争案结事了,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if !supportLists]-->(六) <!--[endif]-->重视信访申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在办案或走访中,巡回办案人员要注意发现涉诉信访苗头,及时掌握信访动态,灵活采取上门访、约访和联合接访等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发挥好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农村(社区)和谐稳定。

<!--[if !supportLists]-->(七) <!--[endif]-->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法制教育

充分利用巡回审判这一载体,通过公开审判、以案释法,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同时,结合“平安乡镇”、“平安社区”和“民主法治村”的创建,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律知识,促进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if !supportLists]-->(八) <!--[endif]-->建立巡回审判日志制度

每次巡回办案,办案人员必须做好日记,便于院领导了解和掌握巡回审判动态,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巡回审判人员的监督,增强其工作责任心。

<!--[if !supportLists]-->(九) <!--[endif]-->加强对巡回审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建立院领导“巡回联系点”制度,通过定期走访调研,进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巡回审判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if !supportLists]-->(十) <!--[endif]-->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

巡回审判中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切实改善巡回审判工作条件,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if !supportLists]-->四、 <!--[endif]-->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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