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院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审判监督庭是阳光司法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职能部门,在院阳光司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政治处和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工作,应采取定期检查与临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各部门落实相应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结果。 第四条 监察室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及责任人员的调查处理工作,应保证录音举报电话(0578-5829326)24小时常开,定期察看设于立案大厅的举报箱及举报投诉邮箱(jnfyjjz@sina.com),及时打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并对举报投诉线索认真展开调查。 第五条 审判监督庭通过案件评查,对相关业务部门的办案质量与效率进行定期通报。 第六条 线索收集。 (一)各部门自查中发现的违反省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问题; (二)控告、检举材料以及院领导接待日反映的违反省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问题; (三)有关部门组织的执法执纪检查和本院组织的督促检查发现的违反省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问题; (四)上级部门及其领导和本院院长批示交办的问题; (五)其他途径发现的违反省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问题;。 第七条 审查评议。 (一)监察室对所有线索进行审查,作出初步评议后,报院阳光司法领导小组; (二)阳光司法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本院党组定性。 (三)院党组定性为违法省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并认为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的,依据造成的后果及主观故意性予以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属违法审判的,由纪检监察室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阳光司法其他规定造成后果的,视情况作如下责任追究: (一)按岗位责任制处理分为:1、责令书面检查; 2、扣发奖金;3、通报批评。 (二)按人事管理制度处理分为:1、取消年度先进评比资格; 2、一年内不予晋升职务;3、调离工作岗位;4、依法免去审判职务。 第九条 发现违反省阳光司法实施标准行为后,政治处应及时组织各部门,讨论评析原因,总结教训,提高认识。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