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刑事审判案件请示汇报程序,加强案件监督指导,保证审判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请示汇报案件的范围 1、认定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拟作无罪处理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拟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2、拟改变公安机关案件定性或者检察机关指控罪名的案件; 3、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不一致的案件; 4、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全部或者部分不予认定的案件; 5、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议激烈且支持一方观点对被告人的量刑有较大差别的案件; 6、贪污贿赂案件、渎职案件; 7、需要体现量刑平衡的多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 8、多人共同犯罪,部分被告人已经本院或者其他法院判决,其他被告人后归案,不同主审人或者不同审判组织审理的案件; 9、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企业负责人、村干部犯罪的案件; 10、本院或者上级法院干警的亲戚犯罪的案件; 11、有关党委、政府部门、相关司法机关有指示或者有过问的案件; 12、被告人在侦查、公诉阶段关押,拟适用缓刑的案件; 13、被告人在侦查、公诉阶段取保候审,不能适用缓刑,拟判处实刑的案件; 14、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权益或者侵犯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企业负责人、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有关社会知名人士、典型人物权益的案件; 15、对需要变通执行庭务会制订的量刑规范或者改变延续历史做法的案件; 16、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17、重审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 18、合议庭对案件定性、关键性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不同意见或者处理意见不能统一的案件; 19、可能引起媒体关注、事关社会稳定或者具有其它热点的案件; 20、其他疑难、复杂、群体性、集团性、县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请示汇报的方式 案件主审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有需要请示汇报情形的,首先应当向庭长汇报,然后由主审人或者主审人和庭长一起向分管领导汇报。汇报一般采用口头方式进行。下列案件应当用书面形式进行: ①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②需要进一步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案件; ③需要向有关党委、政法委、人大汇报的案件; ④需要向同级司法部门沟通的案件; ⑤分管领导认为必要的案件。 案件是否需向院长请示汇报,根据案件情况由分管领导确定。向院长请示汇报方式视情况决定。 三、请示汇报案件的处理 案件主审人应该认真细致阅卷,阅卷过程中注意发现敏感因素,及时请示汇报。领导层掌握的例如有关党委、政府部门、相关司法机关有指示或者有过问等情形的案件,应及时过问;主审人以外的其他庭室成员,发现案件敏感因素和属请示汇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案件主审人。经请示汇报的案件,领导层应及时指示处理意见,包括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疑难案件需向上一级法院口头请示、向相邻法院了解做法的意见和措施。领导层的指示意见简易程序审理的主办人不能接受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合议庭不能统一的,应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合议庭应该执行。 四、责任追究 案件主审人应该发现案件有敏感因素而没有发现,明确案件属请示汇报范围而不请示汇报,从而引起领导持负面评价、媒体炒作、当事人闹访等社会不良影响,或者没有请示汇报从而缺少领导层的沟通引起公诉机关抗诉的,案件主审人、庭长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