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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密工作规定
时间:2008-08-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了适应保密工作的新形势,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本院保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章  审判工作保密规定

1、任何人不得向亲友、熟人、案件当事人、律师以及工作上无关人员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的处理情况;

2、案件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泄露案件的处理意见;

3、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情况,上下级法院之间对案件处理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单位领导、党委的意见,一律不得向工作上无关人员和单位泄露,尤其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泄露;

4、案件经办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案件材料,下班前对案件的材料要认真检查清点,并妥善放置。携带案卷出差者,必须确保案卷安全,防止案卷材料丢失和被窃;

5、不在普通电话、明传电报、普通邮件中传达秘密事项。带密级的文件、案卷和统计报表一律通过机要邮寄或派专人送达,不得随便托人转送或普通邮寄;

6、审判工作中带秘密的草拟文稿以及工作中摘录密级的内容,用完后交给内勤连同其他保密纸一并交院办公室统一到指定地点监销,不准出售给废品站和倒入垃圾箱;

7、案件材料按规定立正卷、副卷,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

8、接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必须首先查明其身份,然后严格按照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卷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指定阅卷人在法院内适当的场所查阅;

9、对各类统计报表严格按照保密的要求,不得随意泄露;

10、凡涉及新闻记者旁听或采访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涉及法院工作的新闻报道,统一由本院宣传部门归口管理,负责接待、协调,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准予旁听、采访或报道。各审判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接受采访,更不得以法院名义发表言论。

第二章  文件收发保密规定

1、凡送院部的信件由办公室专人拆封、登记、传递,无关人员不得随意拆阅;

2、密级文件、材料不得随便放置,必须妥善保管;

3、密级文件的传阅要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扩大传阅范围,不得擅自带回家中和携带秘级文件出入公共场所;

4、借阅密级文件、材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及时归还,不得横传;

5、密级文件和材料不得擅自复印和抄录;

6、密级文件、材料的销毁,必须立清单,并需两人以上监销。

第三章  传真机、复印机使用保密规定

1、本院传真机是以明传方式发送,对涉密的刑事、民事等案件的证据材料以及讨论笔录等不得传送;

2、对涉密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使用密传,不得使用明传;

3、对虽不属于涉密文件,但一经泄露,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一些内部资料,如有关案件统计报表,领导人的日程安排,重要装备的配备情况等,也不宜用明传;

4、复印机主要为审判工作服务,非因办案需要,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案件材料;

5、绝密文件、中央负责同志的内部讲话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擅自复印,必须复印要经原发文单位批准;

6、机密、秘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7、凡复印密级的文件、资料要严格登记份数,登记编号,按原件收文手续一并办理。

第四章  档案工作保密规定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外调人员借阅档案,应安排在阅卷室进行,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3、本院工作人员借阅各种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准转借,不准带回家,不得泄露档案机密内容;

4、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借阅要登记,归还应注销,杜绝丢失档案事件的发生;

5、案卷归档后,律师查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原承办人调离法院的,由对口业务庭负责人)提出意见,并按本院档案借阅制度办理相关手续。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

6、档案库房严格按照要求设置,档案员要坚持每天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严防失密、泄密情况发生。

第五章  枪支弹药安全保密工作

1、保管枪支弹药的人员对存放枪支的部位与保管装具的型号、性能不得对外泄露;

2、枪支弹药的保管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双柜的规定及使用人与保管人分离的办法,杜绝涉枪事件的发生;

3、因失职造成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信息中涉及审判工作秘密的计算机系统;

2、本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由院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并由院办公室指定专职的系统维护人员,负责系统的信息保密和用户权限的管理工作;

3、所有系统使用人员均应按系统管理员指定的角色、权限进行系统操作,不得越权访问数据,严禁盗用他人的口令进行操作;

4、严禁任何人私自对系统文件、系统参数进行修改;

5、加强对本院计算机中心机房、文印室等涉密场所的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有关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7、法院的计算机软件、硬件的维护,应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进行,并对维护人员、维护内容进行登记,非计算机维护人员及法院外的技术人员不得擅自进行维护;

8、载有法院秘密信息的磁盘、光盘、打印纸等涉密介质,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表明介质密级,并按涉密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9、各部门对不再使用的涉密介质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并由保密专职人员处理或销毁;

10、计算机设备发生故障需送法院外维修时,应先删除计算机上涉密材料;

11、严禁各业务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国际互联网连接,如因工作需要上国际互联网查询信息或向社会公众提供诉讼信息服务和宣传法律知识的,应设置专用计算机,该机在物理链路层必须与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断开;

12、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拨号服务器仅为法院的移动终端和远程终端服务,要严格访问检验,禁止对社会开放拨号服务;

13、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的保护措施,并应做好系统的防雷接地和静电防护措施;

14、各部门严禁非法院工作人员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操作、查询和使用;

15、各终端用户的网络口令必须是字母和数字混合,长度不少于6位,且每个季度要修改一次;

16、各部门、各终端用户,如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2、本制度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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