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县 > 审判流程 > 司法文件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退休老干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8-02-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老干部政策,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进一步加强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老干部的积极作用,促进我院退休老干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老干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退休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把退休老干部工作作为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老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第三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干部职工退休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老干部及时、准确、高效地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推行退休人员“四个一”制度,即在老干部退休时开一个欢送会,拍一张退休照,送一份纪念品,吃一顿离岗饭。

第五条 落实工作通报制度。每年向全体退休老干部通报一次本院的工作情况,认真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落实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制度。对老干部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政策能够解决的抓紧解决;不符合政策规定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耐心说明。

第七条 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职能,发挥党支部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关心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院里为老干部党支部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并根据老干部的身体健康状况,由支部适时组织学习。

第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退休老干部的生活待遇。对各项政策性补贴,县委、县政府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根据本院的财务状况力所能及地予以解决,并视我县经济发展状况而适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落实老干部节日慰问制度。在每年的春节、中秋节、重阳节等节日到来前,由院领导或责任部门对退休老干部进行慰问,发给相应的慰问金。其中,春节慰问金在按县里规定比例发放的基础上,另发每人300元;中秋节、重阳节慰问金按每人100元标准计发。

退休老干部逢十大寿的,给发礼金380元,以示祝贺。

第十一条 落实老干部身体检查制度。为退休老干部每两年报销一次体检费,让其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做到有病及早治疗。体检的项目和费用标准,参照在职干警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切实做好退休老干部患病住院的探视慰问工作。退休老干部因患病住院,由院领导召集政治处等责任部门视情适时探望。老干部年度第一次患病住院治疗的,给发慰问金200元。

第十三条 关心老干部开展健康积极的文体活动。按照“集体组织、个人自愿、就近安排、确保安全”的原则,每年“重阳节”期间组织一次老干部在本市区域范围内为期一天的外出参观考察活动。 从老干部的安全方面考虑,对年龄超过75周岁(含75周岁)或体弱多病不适宜为出的老干部,原则上不安排外出活动,如本人提出要求的,需提交由本人和家属同时签字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落实老干部的治丧及家属慰问制度。老干部去世后,根据去世老干部的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一次性慰问;对老干部的遗属每年给发慰问金200元。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上一篇: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实习生管理暂行规定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