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院效能建设,严肃工作组织纪律,增强干警的责任感,特制定本规定: 一、干警上班、开会、学习等实行签到,落实院领导、庭长轮流值周制度。 二、每位干警需在上、下午规定的上班时间前,或集中学习、开会规定出席的时间前5分钟内在签到册上签到。 三、值周庭长每日两次查岗后,对缺勤缺席、迟到者查明原因,记录情况。 四、按时上班后,但在中途未向庭室负责人说明原因擅自外出按早退论处。 五、弄虚作假,托人签到,按迟到(早退)处理,并追究代签者责任。确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签到的,应向值周庭长报告。 六、值周庭长负责查岗登记和处理一般性事务,遇应急重大事宜负责向值周院长报告,并协同处理。 七、每周一上午上班前,值周庭长、院长应做好接交工作。 八、本制度由院效能办(监察室)和政治处负责监督、考核。 九、本制度于2005年5月23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