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庭室: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执行质效,使当事人增进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满意度,根据省高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告知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健全执行告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升执行质效,使当事人增进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满意度,根据省高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告知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执行告知是指对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告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条 执行告知可以通过邮寄、电话、短信、通知、公告、QQ、微博等方式进行告知。 第三条 执行告知内容: 1、案件立案受理后,应当将立案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当事人。 2、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员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人发出申请人举报财产通知书,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承办人及联系方式。 3、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或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应在15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4、采取冻结、划拨、扣押、查封等执行措施的,应依法制作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5、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有关手续,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的,应当在决定书中告知被拘留或被罚款的人享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6、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或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的,应当告知当事人。 7、对委托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8、在办理参与分配的案件时,应当将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理方案、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案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要时,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举行听证会。 9、在收取、发放执行款物,保管、处理执行款物,采取强制管理、以物抵债措施等直接关系当事人权益的重大执行事项时,要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 10、对案件终结执行(包括实体终结和程序终结)或中止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11、未在规定执行期限内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将原因及时告知申请人。 12、符合法定结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13、其他需要告知的情形。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6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