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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会诊制度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6-06-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完善执行管理,提高执行办案效率和质量,加强执行公信力建设,现就全省各级法院建立健全执行会诊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执行会诊是指对超过一定期限未结的或疑难复杂的执行实施案件等,通过集体讨论,指导或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

第二条 建立健全执行会诊制度,应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及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有利于完善执行管理,克服承办人一竿子到底办案模式带来的弊端;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统一执法尺度 ,为提高执行办案效率和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对下列执行实施案件应当进行会诊:

1、立案后3个月未执结的案件;

2、当事人信访的案件;

3、上级机关督办交办案件;

4、疑难复杂案件。

第四条 执行局可指定若干名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组成专门的会诊组行使会诊职能,亦可由审判长(执行长)联席会议、执行局局务会议行使会诊职能。

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邀请院领导、其他审判庭人员参加会诊。

第五条 执行会诊可行使以下职能:

1、了解案件久执未结的原因,对承办人进行指导和督促;

2、审查是否应程序终结;

3、确定执行措施或执行方案;

4、其他可以行使的职能。

第六条 执行会诊由执行局长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主持,一般按承办人汇报案情、与会人员讨论、主持人总结的程序进行。会诊应当记录在案,会诊意见承办人应当执行。

第七条 执行会诊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第八条 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探索在分段执行办案流程中设立独立的研判环节,所有已经过财产查控的未结执行实施案件均移交研判组集体研究决定下一步执行措施。具体办法由各地法院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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